澳籍华人崔先生五年前出资购买四川成都一家有留学资质的公司的95%的股权后,陷入诈骗和司法黑暗陷阱,成都中级法院执行局的一些法官不依照生效判决,在不支付崔的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强制将崔先生的公司股权过户给毁约方,接着在毁约方窃取股权后,利用窃取的公司反过来诬告崔先生损害公司利益,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崔先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成都中级法院的法官便提出要求崔先生自证清白,崔先生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法院的要求不合理,接着,成都中级法院的法官便以崔不提供证据为由,全部推翻经上海区级和中级法院审理确认的法院裁定,判定崔先生要赔偿四川公司关于上海法院裁定的三个案件的几乎全部款项给由诈骗者窃取股权后控制的四川公司,公然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审判原则,无法无天。同时,诈骗者窃取崔的公司股权后,更欺骗中国教育部, 偷天换日,将教育部留学中介的资质从原来的公司空降到新成立的公司,以逃避欠下的债务,一而再,再而三的以与法官串通的手段,疯狂抢夺澳籍投资者的财产,
2007年,周秀荣利用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四川华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具有教育部留学资质的名义,主动向外兜揽,表示要出售其公司股权,由于崔先生在澳洲的公司是经营赴澳留学业务的,因此接受了她出售华光公司股权,在2007年8月,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98万元,购买周秀荣和其女儿马洁所持有的95%的公司股权,崔先生在与周签订完股权转让协议后,便将人民币98万元经公证处打给了周秀荣和马洁,但周秀荣与其女儿一拿到钱后,马上变脸,写信给四川省教育厅,要求教育厅不要同意将法人代表和地址依照当初她签名同意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变更,因而使得股权转让协议中订明的周秀荣的须协助投资者变更留学资质的法人代表的义务被她们完全撕毁。
周秀荣在拉崔先生购买股权时明知崔先生拥有澳洲公司,拥有澳洲国籍,但2008年7月,周秀荣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以崔先生具有澳洲国籍为由,要求撤销当初崔先生与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崔先生考虑到对方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义务,便也提出反诉,要求法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和当初崔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互换回来。2009年10月,成都中院作出判决,“一、撤销周秀荣、马洁与崔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周秀荣与其女儿向崔先生返还共98万;同时,崔将其持有的四川华光公司95%的股份返还给周和其女儿。
判决生效后, 双方分别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但周秀荣在只支付给成都中院44.9万元,尚有53.6万元,即54%的股权转让款还未进法院账户,更遑论依照判决将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崔先生时,串通成都中院执行局的一些法官,于2010年3月底,将崔先生股权全部强制过户给周秀荣、马洁。完全违反了依照生效判决双方需同时履行,互相返还的基本执行条件。至今,周秀荣以没有财产为名,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造成生效的判决被阉割,股权单方面被执行过户,而周秀荣须偿付的股权转让款至今拒付。
在崔的股权被强制过户的四天后,周秀荣便匆忙将其股权的92.5%转让给其丈夫,以造成善意取得的事实,逃避法院的冻结和执行。
周秀荣的以上恶意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手段已完全构成中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其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条件,证据确凿,理应法办,但虽然崔先生向成都中院、成都检察院和成都市公安局进行实名举报,但至今没有下文。
接着,周秀荣和其丈夫马庆国再施骗局,他们先向教育部谎报称四川华光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欲更改公司名为四川天韵教育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骗取教育部将留学中介的资质更名为四川天韵公司,此更名的资质证书于2010年8月中获颁发,接着,他们不是依照给教育部报请的申请中的更名,而是于当月月底向四川省工商局申请另外设立一家新公司,即四川天韵公司,并获四川省工商局批准成立,而与此同时她依然保留着四川华光公司,就此,周秀荣和其丈夫便瞒天过海,将以前四川华光公司欠下的公司和个人债务,和诈骗学生的金钱全部以四川华光公司账上没有钱为由而不予赔付,债权人要经法院诉讼都没有办法, 而周秀荣等又可利用四川天韵公司继续欺诈学生的金钱,并且还可一再的使用此金蝉脱壳方法来诈骗其他的公司股权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