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秀荣与2010年3月底窃取崔先生的四川华光公司的股权后,接着,便利用被其控制的华光公司来反告崔先生侵犯公司利益,其手段其实不难被人们识破,崔先生接手公司时,公司没有任何可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崔先生为了发展四川华光公司,从上海公司调来70多万资金和向友人借款50多万,共计120多万资金,给四川华光公司输血,支付各种费用,现四川华光公司却反而告崔先生侵犯公司利益,这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周秀荣苦于要告崔先生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崔先生在担任华光公司执行董事时侵犯公司利益,成都中院的法官就要求崔先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公司利益,即要求崔先生自证清白,而这些相关证据在2011年在周秀荣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公司和私人给四川华光公司借款案和上海公司给四川华光公司服务合同案时,上海公司已经提供给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据此证据做出了驳回四川华光公司再审的要求,成都中院法官要求崔先生提供证据明显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审判原则,接着成都中院的民三庭于2011年10月做出判决,表示由于崔先生不按法官要求提供上海法院审理的相关证据,因而上海法院裁定所根据的事实不存在,判令崔先生赔偿上海法院已作出三个法律裁定的,因四川华光公司向上海公司和私人借款案和上海公司给四川华光公司服务合同案共187万赔偿。
此判决不仅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把应该由华光公司作为原告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同时,将上海一中院已经审理过,认定了借款和提供服务的证据和事实并已作出司法裁定的三个案件全部推翻,公然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司法审判原则。
事实是,根据上海和成都四份生效的法律文书,须偿还给崔先生的投资于四川华光公司股权的98万至今仅由崔先生的债权人收回20万,四川华光公司须偿还给上海公司和私人的借款共117万至今仅由上海法院执行到位53万,四川华光公司须支付给上海公司的服务费80万至今拒付,以上共有222万(未包括依照生效判决应支付的利息和诉讼费十多万),至今无法收回,而在此基础上,成都中级法院反而判定崔要给股权抢夺者巨额赔偿。我们不禁要问,究竟谁损害了谁的合法利益?谁在实行诈骗?谁在知法犯法?谁在互相勾结,疯狂抢夺投资人的财产?事实已说明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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