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健酒上使用药酒商标如何处理》一案的讨论(4)

时间:2011-07-15 11:01 中国工商报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其次,笔者认为本案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本案当事人郭某尚未销售涉案保健酒,且此批保健酒没有标价,同一规格型号的Y保健酒和X牌保健酒在该市市场上均未销售过。如果通过调取X牌有限公司销售X牌保健酒的市场定价,来计算当事人郭某的非法经营额,由于此时X牌有限公司与郭某有直接利害关系,对郭某来说有失公正。因此,此案应按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处理。

□吕林高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