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为调查商标侵权行为及提起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否应予赔偿
权利人为调查商标侵权行为及提起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赔偿,这是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关于合理费用的内容,应当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消除影响的登报费等。关于合理费用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的,从标准;无标准的,从公平合理原则。合理费用的发生数额,由权利人证明,侵权人可以反驳质证。
二、申请执行阶段支出的律师费是否由被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该条第二款继而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由此可见,合理的律师费可以计入前述合理开支,但关键问题在于这笔开支是不是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因此,当原告申请执行与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程序阶段,原告在申请执行阶段聘请律师系为了完成执行事宜,与商标侵权诉讼中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与取证不同,则原告主张其在申请执行阶段支出的律师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范围。相反,如果案件没有产生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而原告进行的聘请法律人员在判决前进行的诉讼活动,则属于合理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