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依视路”公司日前将丹阳一眼镜商告上法庭。令人奇怪的是,“依视路”并未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却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第一诉求。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正是原告的高明之处。 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为“依视路”在上海投资的独资企业)诉称:公司是第129614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号商标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于1999年7月获准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列举大量事实与证据,证明被告丹阳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犯第12961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涉嫌不正当竞争。因此,他们请求法院认定第1296140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被告企业名称;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中常见的“赔偿经济损失”一项,“依视路”并未提及。 据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部分资深法官个人认为,“依视路”运用国内司法渠道谋求商业利益,应属睿智之举。如果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将在中国获得品牌保护,任何类似、相近或有关联的商标都将被迫更改。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非常看好。“依视路”的做法对国内企业也有“示范作用”。当然,法官审案注重的是依法办事,“依视路”能否打赢官司是一回事,能否如愿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又是一回事(因为从现有实例看,通过司法途径获得“驰名商标”的门槛相当高,并非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