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信远斋”纠纷近7年 信远斋:苦涩的“离别”

时间:2010-03-22 19:29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2007年5月,一纸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了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审商标“信远斋”撤销的决定。一个百年老字号,一个曾红极一时的品牌,却以这种方式与我们尝试了“离别”…… 老字号大多都经过了几十年乃至数百年的雕琢与磨练,如同民族之“瑰宝”,在人们心中留下深深的怀旧情结。 如今,在遭遇强烈的市场竞争时,许多老字号纠纷不断,很多由于没有注册商标,在遭遇了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时,维权困难重重,有的已经慢慢衰落。而作为百年字号的“信远斋”,却由于未使用商标而落到被撤销的境地,着实让人惋惜。 “信远斋”创建于清朝乾隆年间,是一个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北京著名老字号。作为其后代萧恺于1983年6月22日成立了“信远斋蜜果店萧记”,主营干鲜果制品。萧恺病故后,负责人变更为其子萧宏苋。1985年2月27日,“信远斋蜜果店萧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在第29、30、32商品分类中取得了“信远斋”文字商标的专用权。1988年6月2日,萧宏苋又将名称变更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但商标注册证上仍是信远斋蜜果店萧记。 改革开放后,北京先后出现“萧记信远斋蜜果店”、“北京信远斋食品厂”、“北京信远斋饮料厂”、“信远斋字画店”等以“信远斋”为字号的经济实体。其中,1986年设立的北京信远斋饮料厂(后更名为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斋饮料公司)一直没间断生产“信远斋”老字号的招牌产品酸梅汤和秋梨膏,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 从2000年开始,两家的纠纷慢慢显现。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以下称信远斋蜜果店)先以“信远斋”创始人后代、“信远斋”商标注册人的身份,起诉信远斋饮料公司,称信远斋饮料公司在饮料产品包装瓶盖、瓶贴上突出使用其“信远斋”企业名称和服务商标,侵犯了信远斋蜜果店的“信远斋”注册商标。2000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信远斋饮料公司败诉,被判赔偿信远斋蜜果店8万元。随后被告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19日法院终审,驳回了被告的所有诉讼,维持了原判。 从那以后,信远斋饮料公司只留有“信远斋”字号权,在商品上则一直使用自己的“景山”商标,未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信远斋”三个字。 2000年12月开始,信远斋饮料公司分别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信远斋蜜果店的三个“信远斋”注册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信远斋公司的理由成立,遂于2002年5月24日作出决定,撤销了信远斋蜜果店的三个“信远斋”注册商标。信远斋蜜果店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进入2006年,信远斋蜜果店再次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信远斋饮料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索赔236.8万元。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信远斋蜜果店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并非实际的经营者。原告经法院查实,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从2000年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没有生产、销售过任何产品(或从事过营利性服务),不存在现实的市场利益及交易对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既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也不存在间接的竞争关系。所以被告对原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维持撤销商标决定 2006年10月16日,商评委正式作出了《关于第220864号“信远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也正是由此,商标所有者萧宏苋一纸诉状将商评委和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商评委决定书中,认定的焦点停留在一处,就是信远斋蜜果店在1997年12月29日至2000年12月29日期间是否对第220864号“信远斋”商标进行了使用或有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而信远斋蜜果店出示的20多份证据中,绝大多数均不能证明原告在这段时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或有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商评委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决定,对第30类糖果、咖啡、冰制品等商品上注册的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评委作出《关于第220864号“信远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以维持。 商标不能只重注册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表示,对于那些经营乏力的老字号企业,如果它是商标持有人,并遭遇了商标被侵权和被其他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局面,决不能单纯为了维权而停止生产经营,更不能停止对商标的使用,否则,其商标可能被撤销,其维权之路将会很艰难。“信远斋”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维权人虽然是“信远斋”的后代并注册了商标,却没有实际生产过“信远斋”的传统主打产品酸梅汤和秋梨膏,而只是经营过干鲜果品和蜜饯。这就导致其虽然持有饮料类商品上的“信远斋”注册商标,却没有实际使用过,其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信远斋饮料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马立文表示,老字号“信远斋”商标由于末使用而被撤销着实可惜。拥有商标却不使用,不利于发展光大老字号。原告作为“信远斋”的后代,能否继承老字号不好说,因为更重要的是谁掌握了该老字号的传统工艺制作方法、谁依法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实际使用该商标。 商标是企业多年心血的结晶,一些知名老字号经过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经营的历史沉淀,对于其产品或服务占领市场起着难以估量的作用。但是,商标是产品的“身份证”,捍卫商标的同时也是需要捍卫市场的,这也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发稿时,原告萧红苋对判决不服,已经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将择日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