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2日9点30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柳红诉吴晓波剽窃案。因双方各自撰写了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这场“笔墨官司”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去年5月,柳红作为原告一纸诉状递进法院,将吴晓波以及出版、销售《吴敬琏传》的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作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柳红认为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肖像》(简称《吴敬琏传》)一书,剽窃了自己所著的《当代中国经济学家学术评传——吴敬琏》(简称《吴敬琏评传》)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为此,柳红要求吴晓波公开赔礼道歉,并由吴晓波和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共计50万元。
多场“笔仗”演变为官司
柳红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担任吴敬琏助手9年,由她撰写的《吴敬琏评传》一书于2002年1月出版。吴晓波曾有东方早报浙江记者站副社长头衔,现今为知名财经作家。由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一书则在2010年2月出版。
看到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后,柳红曾发文指出该书存在的一些事实错误,更让她难以容忍的是,经仔细核对,她认为该书涉嫌严重抄袭《吴敬琏评传》。当柳红把自己的看法在网上公布后,吴晓波立即进行回应。由此,二人笔锋相对,进行了多个回合的“笔仗”。
最终,这场纷争演变成一场官司。
2010年12月3日,柳红诉吴晓波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庭审时,柳红提交了有关涉嫌剽窃内容的清单,据她个人统计,《吴敬琏传》涉及字面、文字相同的地方共有32处近8000字,涉及文献、引证的也有30处7000字。此外,她还认为,《吴敬琏传》一书在篇章结构安排上有多处相似。
柳红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对《吴敬琏传》一书所涉嫌剽窃的手法进行归纳时提出:相对于那种一字不差的剽窃行为来说,《吴敬琏传》一书采用的剽窃手法具有相当一定的隐蔽性,其手法被形容为“改头换面”、“移花接木”、“见缝插针”、“丢三落四”。
对此,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归纳整理不具真实性,是故意制造剽窃的效果”。这位代理律师同时认为,柳红所提出的32处文字、字面相同的地方,因为柳红作品中只是对相关历史事实进行简单描述以及对他人观点、话语的引用,因此其并没有著作权。吴晓波是在长时间对吴敬琏采访的基础上独立创作了《吴敬琏传》,虽然吴晓波作为资料参考了柳红的著作,但吴晓波在后记部分已对柳红表示了感谢。
由于双方均表示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引用相同文献是否属抄袭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吴晓波仍然像上次那样没有到庭。法庭调查开始后,由于原告将被告涉及抄袭的部分分别划分为了文字表述相似、篇章结构相似、素材编排相似3大部分,双方首先围绕吴晓波是否未经允许使用了柳红首度披露的4处文献展开。
柳红的代理律师指出,《吴敬琏传》使用《吴敬琏评传》“首度披露”的4处文献均为第一出处,如果使用或引用,必须进行标注或说明,如未标注或说明,则属于剽窃的一种表现。
对此,吴晓波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所提到的4处文献为“首度披露”并不准确,因为涉及的4处文献或在柳红公布之前已问世,或吴敬琏也向吴晓波提供了文献所涉及的相同材料,并逐一向法庭出示包括吴敬琏向吴晓波出示相关文件的影印件等证据。
“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影印材料就是在吴晓波写书时由吴敬琏提供的,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材料有可能是吴晓波在案发后补找的。”柳红的代理律师指出。
除“首度披露”的4处文献外,原告还认为在《吴敬琏传》中有30余处引用的文献材料涉嫌抄袭《吴敬琏评传》。
“《吴敬琏传》在同一主题中,多处使用不同出处的素材、原告独立研究发掘的素材、相同的参考文献。和原告作品的选择惊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