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被"纠结"了(2)

时间:2011-03-01 13:59 法制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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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红的代理律师指出,柳红对参考文献的选取完全是个性化、独创性的,“进一步说,在独立选材的情况下,即便选取同样的文献,鉴于文献中的内容或多或少与特定的事件或问题都具有关联性,也不一定会选取同样的内容。然而,《吴敬琏传》在相同的主题部分,大量使用与原告作品同样的参考文献,只能说明《吴敬琏传》是剽窃。”

此外,柳红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对同一事实或问题进行评述时,原告往往援引不同出处文献各一部分,而吴晓波也援引同样几个出处的同样部分,“也就是吴晓波选取相同文献之相同部分的‘巧合’,在评述同一事实或问题时多次出现,这显然说不过去。”

对于上述指控,吴晓波的代理律师予以全部否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两本传主(传记的主人公)相同的传记文学,选取材料相似是不可避免的。”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传主一生中比较重要、影响深刻的人或事必然均会成为传记作者的首选,“吴晓波之所以选择与柳红相似的文献材料,正是因为上述涉嫌抄袭的文献内容属于吴敬琏一生中的核心事件。”

此外,吴晓波的代理律师指出,吴晓波引用上述涉嫌抄袭的文献材料与柳红撰述时的引用目的、方式方法不同。“上述文献有公共、公开的来源”,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说,“其中一些文献就是吴敬琏本人在接受吴晓波的专访时说过的,有录音材料为证。同时需要补充的是,吴晓波在使用来自同一出处的一些文献时,比柳红使用了更多更广的材料。”

对此,柳红的代理律师随即提出反驳意见称,《吴敬琏传》创作时间仅为3个多月,并在此期间花了大量时间在外参加活动,“请问,在如此时间内怎样查阅大量著作进行著书立作?而且,一些涉嫌抄袭的文献,在柳红引用的原材料中有上千甚至是上万字,但是吴晓波偏偏巧合地也选用了其中的几百字甚至是几十个字,这样的巧合令人生疑。”

对于吴晓破的创作时间,其代理律师在此次开庭中进行了着重的强调称:吴晓波从2007年6月开始,与吴敬琏进行沟通,并着手查阅相关材料。在2009年6月至9月期间,对吴敬琏进行了面对面的采访。

“需要明确的是,吴晓波对于吴敬琏的采访,不是网络上所说的20个小时,一共用了200小时,其中录音时间为20小时。”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说。

双方表示可在庭外磋商调解

对于柳红作为主张权利的主体身份,吴晓波的代理律师在此次庭审中提出了当面质疑。这位代理律师提出,柳红的《吴敬琏评传》经过吴敬琏的多处修改,而柳红未提供吴敬琏修改手稿,所以“柳红对于《吴敬琏评传》不享有著作权”。

柳红的代理律师反驳说,“如此推论,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被他人修改的书籍,作者就没有著作权,这样的理解是荒谬的。”这位代理律师向法庭介绍说,柳红的创作行为是自发的,并在著写《吴敬琏评传》的过程中采访了数十位相关人员,并进行了大量搜集、编排等工作,对《吴敬琏评传》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6点,法院宣布休庭。据了解,原告表示在庭外可进行有条件的调解,被告表示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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