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海南省首例企业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案,“海润”商标侵权一案日前在北京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海之润败诉。 北京高院认为,“海润珍珠”系海南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对自己企业字号的规范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因为其生产的化妆品有“海润珍珠”字样就与海南海之润公司生产的“海润”化妆品商品相混淆,因此不构成对该公司“海润”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去年年初,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及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等海润珍珠关联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此案属于典型的企业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案例,是目前商业竞争中日益突显的一类矛盾,且在海南尚属首次,因此备受业界关注。 经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海之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理,海润珍珠关联公司使用“海润珍珠”作为企业字号和原材料商品来源的说明文字,不构成对海之润的侵权,因此,一审驳回了海之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之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而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经开庭审理,近日下达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海之润公司的上诉。 据悉,鉴于海之润公司在其生产的海润化妆品及产品宣传广告、网站等上多次使用“海润珍珠”知名商品名称,海润珍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向三亚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海之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目前,海润珍珠已取得一审胜诉,三亚中院判决海之润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该司赔偿海润珍珠人民币2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