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对外发布公告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三家浙江企业侵犯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商标权事实成立,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将获得830万元的侵权赔偿。据悉,这是近年发生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中赔偿数额最大的一起。 被判侵权的三家企业分别是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据该案日方律师介绍,2000年,浙江华田公司负责人在日本注册了名为“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公司,之后浙江华田公司又与该公司签订了非法的商标使用协议书,据此将“日本YAMAHA株式会社”等文字用于其在中国生产的摩托车。2002年10月,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及相关销售公司告上江苏省民事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雅马哈胜诉,刚刚结束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目前,“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已在日本被注销。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认定,判令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嘉吉公司、台州华田销售公司三家公司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上述三家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三家公司共同承担8300440.43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