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过近5个月的立案调查,厦门市工商局对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侵犯“SEC电梯株式会社”商标所有权一案做出行政处罚,侵权方被处以275万元的罚款。 今年初,受“SEC电梯株式会社”委托,厦门浚哲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投诉,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销售3台SEC电梯给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已经在鹭槟大厦安装使用。工商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SEC”系“SEC电梯株式会社”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有效期2000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而位于东渡路的鹭槟大厦安装使用的3台电梯的消防迫降按钮上均标识有“SEC”商标字样,顶楼机房内安装有3台电梯的控制柜、曳引机及盘车装置也标有“SEC”商标字样,曳引机上贴有铭牌,标识出厂日期2005.3,均为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生产安装。 案情似乎已经明了。然而,这个时候,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截至2004年6月17日,投诉人一直都是该公司的惟一股东,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铃木孝夫同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凡2004年6月17日前发生的行为,均应视为投诉人自己的行为或投诉人认可的行为。而上述电梯部件、配件包括控制柜上的“SEC”铭牌均在2004年6月17日前即已生产制造出来,因此在部件、配件上使用“SEC”标识是投诉人自己的意图”。 为此,工商人员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取证。原来,“SEC电梯株式会社”原系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的惟一股东。2004年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日本青森县株式会社总合开发研究所”,并于2004年6月17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日本青森县株式会社总合开发研究所”又将其对当事人所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日本东京都株式会社总合开发研究所”。股权转让后,“SEC电梯株式会社”分别于2005年4月27日和5月11日在《经济日报》上刊登公告,宣布“日本SEC电梯株式会社于2004年3月8日与子公司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且中止了一切业务往来;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已没有任何权利使用日本SEC电梯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SEC)及(铃木)商标,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日本SEC电梯株式会社这一说法,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辩称,“SEC”也是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缩写,“S”是深圳(Shenzhen)的缩写,“E”是电梯“Elevator”,“C”是公司(Company)的缩写。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调查核实后认为,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订立《厦门鹭槟大厦电梯订货、安装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4月6日,曳引机上的铭牌标识出厂日期为2005年3月,控制柜上的铭牌标示出厂日期为2005年5月,上述事实已表明曳引机、控制柜的出厂时间是在2004年6月17日以后,也就是“SEC电梯株式会社”将对“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日本青森县株式会社总合开发研究所”之后,并非股权转让之前的产品。 最终,市工商局确定,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在2005年5月生产、销售并安装使用给鹭槟大厦的3台电梯上使用“SEC”商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