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民生药业集团传来消息:经过近5年的努力,引人瞩目的“21金维他”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北京一中院的判决。这意味着,民生药业在从江西巨元公司夺回“21金维他”商标之后,又如愿重新拿回了“国家驰名商标”的称号。 出师不利 这场“21金维他”商标之争从2002年8月开始,一波三折。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叙述了这场商标纷争的始末:1987年8月,民生集团的前身杭州民生药厂注册了“21金维他”商标。而2000年12月,江西巨元公司的前身南昌汇日保健制剂有限公司也注册了“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对此,民生药业于2002年8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2004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认定“21金维他”商标经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驰名商标;而巨元公司“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与民生药业的驰名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模仿。因此裁定撤销了巨元公司的“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对此裁定巨元公司不服,并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同年12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1金维他”在驰名商标事实构成的认定方面缺乏证据佐证,据此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峰回路转 事情在一年之后有了转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006年5月,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撤销巨元公司的注册商标。理由是:巨元公司的争议商标与民生药业的引证商标属于非类似商品;从民生药业的“21金维他”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方面来看,民生药业的“21金维他”商标已经达到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巨元公司的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民生药业的“21金维他”商标的文字相同,已构成对民生药业的“21金维他”商标的模仿。 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重新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巨元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尘埃落定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民生药业“21金维他”商标在巨元公司商标申请注册时,已在业界和国内达到驰名程度,判决驳回巨元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21金维他”商标维权案终于结束。 昨天,民生药业有关负责人表示,20年来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努力培植、宣传和维护“21金维他”品牌,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知名度。这次北京高院终审判决必将对民生药业品牌战略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这也是国内少有的,既得到行政认定同时又得到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