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商标字(2006)4号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脑白金”驰名商标是否属于跨类别保护商标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你局所查处的深圳脑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上海健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脑白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脑白金’’驰名商标保护案件所确认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认定为深圳脑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上海健特公司“脑白金’’驰名商标,属涉嫌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你局依法采取扣留涉嫌侵权人的相关侵权商品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