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其商标权,日前,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将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诉至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的“kui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万元。 据了解,原告隶属于加拿大龙灯集团,为该集团下属专业从事农药制剂加工的专业工厂。原告于2007年2月28日从江阴龙灯化工有限公司受让取得kuik商标。双方约定对于2007年2月28日前发生的侵犯kui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有权提起相关诉讼,有权获得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并有权接受侵权人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履行的民事责任。2006年11月8日原告在上海海关调查发现,被告于2005年3月29日通过上海海关向哥伦比亚出口kuik灭多威可溶性粉剂农药,共计8.0044万公斤,价值458.8234万美元。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kuik商标向哥伦比亚出口该批农药,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从事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与kuik商标转让人签订的协议,原告对于受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故原告有权对本案涉讼的行为主张权利。原告依法受让取得kuik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kuik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kuik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kuik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取得kuik商标专用权,原告也并未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 胡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