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与他人商标相仿,是否就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佛山中院日前对一桩侵权纠纷案裁定:“山耐斯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搭便车”的可能和故意,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类似中山冬晨状告佛山山耐斯公司侵犯其所拥有的“山耐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在佛山屡有发生。被告山耐斯公司代理律师冯靖接受记者采访认为,山耐斯获判“无罪”的关键在于,山耐斯公司是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并依法规范合理使用,不存在侵犯“山耐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由于“山耐斯”商标不是驰名商标 ,所以山耐斯公司也无需变更企业字号。 一审:佛山山耐斯公司侵权 据了解,1996年6月,冬晨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SUNRISE山耐斯”及半个太阳组成的图文商标,并于2003年6月授权中山冬晨公司许可使用该商标。而在中山冬晨获授权之前两个月,一家名为“山耐斯公司”的企业在佛山注册成立,并在2005年6月注册了“SNACE”及半个圆形组成的图文商标。 去年12月,纷争突起。中山冬晨向法院起诉,状告佛山山耐斯公司侵犯其所拥有的“山耐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山耐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不得再用“山耐斯”作为其公司字号,并裁定山耐斯公司赔偿32万元。 二审:撤销原审法院判决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山耐斯公司不服,于今年6月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理由中,山耐斯公司认为:原告方既不能提供任何关于其所拥有的“山耐斯”商标驰名或者在业内有一定名气的证据,并且也自认其“山耐斯”商标的市场影响力,是在2003年6月之后才在业内逐步形成的,而在此之前已注册成立的山耐斯公司,完全不存在“搭便车”的可能。 此外,山耐斯公司在产品上明显标示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并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放大标示山耐斯公司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次要位置依法规范、合理标注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山耐斯公司的行为遵守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生产的产品来源亦与中山冬晨或冬晨实业区别清楚,事实上也没有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 双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针锋相对,即:山耐斯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的标注,是否侵犯了中山冬晨的商标专用权?山耐斯公司以“山耐斯”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佛山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山耐斯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突出使用与起诉方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内容,才能构成侵权。但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山耐斯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而由于佛山山耐斯公司登记成立在先,中山冬晨获授权许可使用在后,且不能证明在此之前该商标存在一定的知名度,山耐斯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搭便车”的可能和故意,所以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近日终审裁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终审裁决驳回中山冬晨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