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现“心相印” 生活用纸系列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薰衣草”的字样后,“薰衣草”的商标注册者李先生将湖南恒安纸业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212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称,他在2004年9月取得了“薰衣草及图”商标专用权,经核准在纸手帕等十六类纸制产品上使用“薰衣草”商标。 2006年4月,李先生在北京某超市发现“心相印”生活用纸系列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文字标识“薰衣草”。 经李先生了解,该系列产品由湖南恒安纸业委托山东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随后,他以“薰衣草”商标专用权受侵犯为由,将这两家公司及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212万余元。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标注的“薰衣草”标识,是为了描述该商品具有薰衣草香型,属于直接说明描述商品本身特征的正当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对李先生享有的“薰衣草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