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诉合肥百诚鞋业有限公司案开庭,耐克公司认为,工商部门在百诚鞋店查获的假冒耐克鞋侵犯了耐克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百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高达30万元人民币。 耐克:卖“假”侵权应赔30万 耐克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2006年11月24日,合肥市工商局庐阳区分局根据举报,在百诚鞋业二楼某柜台,查获假冒“耐克鞋”33双,当时已售出6双。所查获的鞋子目前全部被工商部门封存。 耐克公司认为,百诚公司作为专营鞋类商品的企业,客观上应知“Nike”品牌,而且该公司经营规模较大,有义务对柜台产品进行管理监督。然而在其店内出现侵权商品,百诚公司存在主观过错责任。同时,这些产品都是经过百诚统一收银,开具销售清单、售后发票等出售,百诚应该对此次侵权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百诚公司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同时赔偿30万元人民币。 百诚:租赁柜台责任自担 对于耐克公司的诉由和诉讼请求,百诚公司首先表达了歉意,承认这是管理漏洞。但随即提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自2006年6月20日,靳某便与百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淮河路步行街百诚鞋店二楼的10平米柜台,之后工商部门在该柜台查处侵权商品。虽然百诚公司采取统一收银,开具发票的销售模式,但公司对该柜台的侵权行为完全不知情,侵权后果应该由靳某个人承担。被告代理律师提出,30万元的赔偿没有合法依据,远远高于起诉的标的额,况且百诚公司仅是在合肥范围内小规模经营的鞋类销售企业,如要道歉,可在合肥当地报纸刊登,不需要扩大影响。 法官:假冒伪劣严惩不贷 虽然两方各执一词,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由于百诚实行统一收银、开具票证方式售鞋,对于靳某承包柜台售假的行为,百诚表示完全不知情的说法不会被法庭采纳。但是耐克公司的赔偿请求过高。诉讼请求针对的商标权仅仅是财产权,未涉及商誉。法庭会对已封存的假鞋进行质量鉴定,再决定赔偿数额。 不过针对现在市场中的“假冒伪劣”商品出售行为,应该严加惩处,以儆效尤,所以会公正衡量百诚的赔偿数额,达到双方成功调解和对市场经营规范的警示作用。 在庭审结束时,双方代理律师均表示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