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麦洲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玉雨坊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计63万元。 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韩国伊恩匹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连锁经营总部,经授权有权专有使用“巴拿米”商标,以及由字母“P”加外圈、英文“depuis”、以及数字“1921”组合而成的标识。原告认为,北京巴拿米餐饮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餐饮服务场所内使用与其专有使用权相同的商标和标识,并使用与其相同的店面装饰装潢及设置,侵犯了其商标权、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原告认为北京金麦洲公司和北京玉雨坊公司作为北京巴拿米餐饮公司的被授权人,同样构成侵权。为此,原告将三家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其分别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计63万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