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康王”商标之争日前有了明确的说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胜诉。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必须撤销关于云南滇虹公司的“康王”商标(日化三类)。 “康王”商标的“战争”起源还要追溯到十几年前。1995年,“康王”商标最先由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取得注册,并于2001年4月授权云南滇虹药业公司进行使用。2003年5月,康丽雅公司又与云南滇虹药业公司签订了“康王”商标的转让协议。 但是,早在“康王”商标权易主之前,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就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康王”商标。商标局经复审后,决定予以撤销。云南滇虹药业公司对此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去年7月26日作出第2432号决定,对“康王”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2006年8月,汕头康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关于维持“康王”商标注册的决定。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云南滇虹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7日期间使用了该商标,故于去年年底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32号决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针对第738354号“康王”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一审判决作出后,商评委和云南滇虹药业公司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于2007年3月12日受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长达五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之争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