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时间:2010-03-22 19:11 人民网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根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5年2月和2006年6月通过的两个刑法修正案,对有关罪名进行了确定。   这一司法解释新增和调整了22个罪名,自今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两高”制定这一司法解释,是依据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履行职能。主要是为了严格规范司法机关对具体犯罪行为统一认定罪名。司法解释规定的罪名,是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内容,本着科学、准确地反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尽可能地简短、概括性强的基本原则确定的。   司法解释补充确定了14个新的罪名。这些新增的罪名,有的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犯罪行为,比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还有一些则是在经济生活中的新的犯罪形式,比如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在刑法进行相应修改的基础上,此次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罪名。   同时,还对过去已经确定的8个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条文的修改,作了相应的修改或调整,重新作了表述,其中就包括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了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从原来规定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这样,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就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两个大类,涵盖了各类自然人,法律规定更加严密了。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说,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就成为司法的依据,但是对罪名的表述并不统一,这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可以使这种表述更加统一。同时,赵秉志提出应该加强立法与司法的衔接,在法律修改之后,应该尽快调整相应的罪名,保证司法的统一、规范。      新增和调整的罪名   司法解释补充确定了14个新的罪名,包括: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枉法仲裁罪,开设赌场罪。   调整了8个罪名,包括新增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新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新增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新增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新增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新增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新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