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市好记砂锅红焖食品店以商标遭到侵权为名,将木兰县好记火锅美食起诉到哈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侵犯商标权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同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位于哈市南岗区宣庆街的好记砂锅红焖食品店是一家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餐馆,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于1995年开业。由于经营周到,该酒店的生意一直都不错,菜品“好记双环滋补涮炖锅”曾被评为“黑龙江名菜”,该店还被有关部门评为“黑龙江名店名师”。餐馆负责人王爱臣说,他于1999年12月14日成功注册了“好记”商标。 王爱臣说,前不久有人向他反映,他在木兰县开设的“加盟店”生意不错。对此,王爱臣感到奇怪:木兰县如果有“好记”的加盟店,怎么他自己并不知道。经了解,木兰的“好记”酒店名称为“好记火锅美食木兰分店”。木兰县好记火锅美食负责人沙云兰表示,她经营的酒店跟哈市好记砂锅红焖食品店没有任何关系,牌匾上“木兰分店”字样是指她经营的酒店是位于哈市红旗大街的好记酒店的加盟店。对此,王爱臣说,他与位于红旗大街的好记酒店曾经是合作关系,这家酒店不具备“好记”商标的所有权,所以没有资格发展“好记”加盟店。 王爱臣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自2005年10月12日起,被告在木兰县木兰镇木兰大街开办好记火锅美食,对原告的商标权造成了严重侵害。黑龙江龙鑫商标事务所负责人刘晓江说,由于商标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如果擅自使用,属于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好记”这一商标被成功注册后,其他带有“好记”字样的商标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不能再使用同类商标;木兰县好记火锅美食在未征得该商标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了“好记”作为企业的名称,如果情况属实,木兰县好记火锅美食店将对哈市好记砂锅红焖食品店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