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喜路在连抓“李鬼”索赔20万

时间:2010-03-22 19:12 大连晚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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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喜路在大连抓“李鬼”索赔20万   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即登喜路公司)在大连某商场发现销售与该公司标有“dunhill”、“圈d图形”标识完全相同的皮件商品,登喜路公司认为大连某商场侵犯商标权。昨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登喜路在连购货取证   2006年6月,登喜路公司的有关调查人员发现大连某商场设有专柜,销售标有与“dunhill”、“圈d图形”完全相同标识的皮包、钱包等皮具,但是价格明显较“真品”低廉。为了取证,他们花费了200多元购买了腰带和钱包各一件,某商场出具了发票。经过鉴定,两件商品为侵权皮具。登喜路公司认定大连某商场的侵权行为对登喜路品牌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接到投诉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大连某商场查扣了6件钱包、12件皮包等涉案商品,工商部门勒令商场停止销售,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方对簿公堂   今年夏天,登喜路公司将大连某商场告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登喜路公司称,登喜路品牌是国际知名商品。公司自1983年进入中国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0年6月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DUNHILL”(登喜路)商标就名列其中。原告强调,登喜路公司从未授予大连某商场出售标有“dunhill”、“登喜路”商标商品的特许经营权。大连某商场销售标有“dunhill”、“登喜路”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皮带、皮包、钱包等,经他们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原告指出,大连某商场作为正规商场销售假冒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原告请求判令大连某商场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支付合理调查及案件费用支出5万元。   大连某商场辩解说,他们尽到了管理上的义务和责任。商场的销售专柜已租赁给某皮具销售部,商场和承租方签订了合同,承租方如果销售侵权商品,商场不承担责任。承租方某皮具销售部和广州登喜世家有限公司签订有授权协议,商场内专柜销售的是带有“登喜世家”商标的商品,而不是“登喜路”品牌商品。   双方同意和解   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他说自己销售的是“登喜世家”商标产品,而非原告品牌商品,有生产厂家授权。被告委托人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书作为证据使用有异议,认为行政处罚书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并称原告提交的商场发票本可不用填写商品品牌名称,是原告诱导服务员开票时写明了商品名称。   对于商场方面表示他们销售的是带有“登喜世家”商标的商品这一点,原告的委托律师认为涉案的皮具商标标志与原告相同,是假冒产品,对被告的说法进行了反驳。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和解,被告大连某商场提出愿意调解,登喜路公司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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