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别企业采取转签合同、改变用工方式或分解用工期限等“小动作”规避《劳动合同法》,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日(21日)透露,目前被部分企业认定的新法“漏洞”在正式实施前都会被封死,相关条文的补充解释将与新法一同实施。他提醒劳动者,如果不是出于本意,即使在辞职书上签了字,劳动部门也认定该辞职书无效。 政府称新法未加重企业负担 华为“辞职门”事件硝烟未散,广州日前也接连发生类似“劝辞”事件。知情人士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如此举动意在规避劳动用工风险,按照企业的说法,是为了“节约企业成本”。 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合法”规避新法有关条文?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昨日肯定地回答,无论什么“动作”,都无法绕过法律条文,目前企业认定的新法“漏洞”在2008年1月1日前都会被补充解释封死。他表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加重企业负担,只是加大了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谢处长强调,一切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肯定行不通。 员工如权益受损应及时投诉 记者从可靠途径获悉,日前发生在开发区某港资企业的“劝辞”事件昨日下午已基本解决。据悉,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该公司已召开员工大会,宣布已辞职并转签合同的员工全部“恢复原状”,因转签合同而缩短的工龄重新计算。谢处长说,这个结果的出现并不意外,和番禺“辞职门”一样,所有违背员工意愿签订的“辞职书”,劳动部门认定无效。 谢处长提醒劳动者,在特殊的受压情况下,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主动辞职书”,劳动部门可以认定属于无效文书。谢处长建议员工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权益受损后,应该及时投诉至劳动部门。 法律不会忽略劳务派遣 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规避法规的主要“动作”,包括劝辞、转签合同或改变用工方式。谢处长介绍说,新法特别规定的用工方式包括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并未对特殊用工规定合同期限,也尚未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员工社保。他介绍说,在开发区发生的辞职事件中,转签合同的员工莫名其妙地成为“劳务派遣人员”。“有人还提出分解固定职位,起用非全日制员工,这样也也可以不签无限期合同,不买保险。”谢处长笑着说,如果企业真的这样做,不仅不能节约成本,反而得不偿失。记者了解到,劳务派遣的“空子”主要在新法第66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没有清晰界定。对此,谢处长透露,劳动部很快就要出台相关解释“三性”,派遣时间不会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