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好记星)诉重庆好记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好记星)侵犯商标权案于11月19日调解结案。22日重庆市一中院透露,这起该市首例未注册商标侵权案画上圆满句号。 11月7日,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好记星称,该公司是国内知名电子字典制造企业,“好记星”商标已于2003年4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字典”等商品上。自申请注册之日起,公司就聘请国际知名人士大山代言,通过电视广告的形式长期、持续、大力宣传,赢得了较大的社会知名度,在中国电子词典市场广为知晓。 上海好记星称,今年初,他们发现重庆好记星的网站页面中,大量使用了与上海好记星的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志,误导公众,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好记星立即停止使用“好记星”标志,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重庆好记星辩称,该网站是委托他人建立的,自己对网站内容并不知情。收到起诉状后,自己立即删除相关内容,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重庆好记星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好记星”文字,删除与上海好记星有关联的网页,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