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或将全面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

时间:2010-03-22 19:12 南方都市报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在达娃商标大战中暂处下风的达能11日在上海举行媒体见面会,表达了对桂林诉讼以及杭州仲裁结果的不满,表示将在桂林提出反起诉,并向杭州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救济。达能方面在会上透露,此前为了双方在和谈前有一个良好的氛围,放弃了起诉宗庆后及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但目前不排除会在全国各地非合资公司所在地起诉的可能,并做好了一切最坏打算,预示着此前达娃和谈解决的希望微乎其微。   达能方面表示,杭州裁决是“完全错误的,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真相”,提出撤销申请。达能代表律师陶武平表示,《商标转让协议》自签署时即已生效,且商标局是否核准商标转让行为并不影响《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与商标转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惯例严重不符。   而杭州裁决书中提到的关于达能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定有问题成为该仲裁结果的关键。陶武平就此提出了有关《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娃哈哈商标转让是否经依法申请并且未获得批准;有关《商标转让协议》之权利义务是否终止;裁决书中提到的有关时效问题等五点值得质疑的地方。   陶武平指出,娃哈哈食品公司在收到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6月13日的《仲裁申请书》后,才知道娃哈哈集团单方面提出了终止《商标转让协议》的要求,并断然拒绝其单方面提出的终止要求,并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要求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协议》项下境内商标转让义务的本案之反请求,以及履行《商标转让协议》项下境外商标转让义务的仲裁请求。   而对于桂林娃哈哈董事嘉柯霖被起诉,达能方面认为,嘉柯霖担任乐百氏、益力等公司董事并不违反《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且并未利用该职务谋求个人利益,从法规上是完全不存在违反《公司法》。此外,判决书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决定被告的责任是错误的,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对象是经营者之间的行为,被告显然不是经营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