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粉墨登场 随着世界能源的日趋紧张,一种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应时而生。1995年,南京大陆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率先研制出中国第一辆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为其取了一个特别响亮的名字——“大陆鸽”,同时聘请专家设计了图文组合的商标。该商标上方为一黑底圆形,圆内为一呈正向展翅状概念意义上的白鸽,下方似为白鸽左向飞行效果图,从白鸽展开的翅膀上部向右平行延展三条横线,从白鸽尾部向右延展一条横线,上下两部分线条之间为“CONTINENTDOVE大陆鸽”文字,喻意五洲大陆上空飞翔的一只希望之鸽。正如“大陆鸽”名字所蕴含的美好喻义,该公司生产的系列大陆鸽电动车于1999年至2006年连续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称号,成为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知名品牌。 然而,就在“大陆鸽”展翅翱翔于五洲四海的时候,我省宿迁、靖江、张家港等地,又一只“五洲大陆鸽”活跃在火热爆棚的电动车市场。该“五洲大陆鸽”商标也为图文组合商标,矩形内一圆形中为一只左侧向展翅飞行的白鸽,鸽体下部标有汉字“五洲大陆鸽”,其中“五洲”两字的字号明显小于“大陆鸽”。与南京大陆鸽公司的“大陆鸽”商标相比,如不仔细加以甄别,一般消费者很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别。而事实上,生产“五洲大陆鸽”电动自行车的是张家港市一家名为金鑫电动车厂的个体企业,业主叫刘艳燕。该厂自2006年起向全省招募销售商家后,迅速在竞争激烈的电动自行车市场占有了一席之位。 商户被诉叫冤 去年10月20日,靖江市民王晓晓与刘艳燕就“五洲大陆鸽”电动车销售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由王晓晓经销“五洲大陆鸽”电动自行车。当王晓晓收到金鑫厂发过来的“五洲大陆鸽”电动车时,她也感到该电动车商标很熟悉,与南京大陆鸽公司的“大陆鸽”牌几乎没什么太大的区别,为避免给经营带来麻烦,王晓晓向金鑫厂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金鑫厂答复说销售肯定没有问题,厂方为所有销售点包括王晓晓会提供相关的合法手续。 南京大陆鸽公司发现“五洲大陆鸽”在市场上涉嫌“傍名牌”的情况后,将金鑫厂业主刘艳燕和在靖江销售的王晓晓一同告上法院。对于自己被南京大陆鸽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王晓晓感到很是不解,并在法庭前去调查的时候,向法庭提供了由金鑫厂出具的“刘艳燕经营的金鑫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份”、“金鑫厂生产许可证1份”、“上海韦智商标事务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国家商标局‘五洲大陆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此外,王晓晓还提供了泰州市靖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的暂扣款(物)专用收据1份,该收据载明的暂扣事由为“销售‘五洲大陆鸽’电动车涉嫌商标侵权”。 因自认没有侵犯南京大陆鸽公司的商标权,所以王晓晓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法庭调查时再三申明自己在决定销售“五洲大陆鸽”电动车过程中已经考虑到销售该品牌电动车的合法性等问题,因为金鑫厂依协议向其提供了相关形式上的合法手续后才实际进行销售,作为一般的商户在此事件中应当说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且在被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后已停止销售该品牌电动车。因此王晓晓认为南京大陆鸽公司提出的停止侵权、不得再生产、销售“五洲大陆鸽”电动车并赔偿30万元的要求,自己不应当承担其中相关的任何责任。 厂家言辞凿凿 刘艳燕对原告的起诉也并不以为然。因为2006年8月4日,金鑫厂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五洲大陆鸽”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申请,同年12月22日,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 不过,对于南京大陆鸽公司的起诉,金鑫厂业主刘艳燕并没有感到太大的意外,因为自从去年在全省各地开始招募“五洲大陆鸽”电动车经销商后不久,一些经销商就相继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以涉嫌侵犯“大陆鸽”商标专用权遭到查处。对于南京大陆鸽公司的举报或起诉,刘艳燕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专用权,因为她早在去年就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五洲大陆鸽”商标,且国家商标局业已正式受理,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手续。同时,刘艳燕还认为即使自己的“五洲大陆鸽”商标与南京大陆鸽公司的“大陆鸽”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根据《电动车商情》(总第191期)上刊登的有关近似商标的资料情况,亦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她还认为南京大陆鸽公司所使用的“大陆鸽”牌商标,也仅是在前年11月14日才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南京天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使用时间并不长,并不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报刊、杂志的报道可以证明南京大陆鸽公司生产的“大陆鸽”牌电动车没有其所说的那么大的知名度,因此,她反驳认为南京大陆鸽公司要求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傍名牌赔了10万元 究竟金鑫厂所使用的“五洲大陆鸽”是否构成对南京大陆鸽公司“大陆鸽”注册商标的侵犯?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大陆鸽”是由“大陆”与“鸽”组合而成的臆造词组,并非鸽之分类中有“大陆鸽”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其它种类鸽之分类标准,“大陆鸽”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与可识别性,因而具有显著性。本案中尽管金鑫厂业主刘艳燕使用且引起争议的“五洲大陆鸽”商标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构成商标的各要素的组合与原告大陆鸽商标视觉上存在较大差别,但该商标中“五洲大陆鸽”与原告大陆鸽商标中“CONTINENTDOVE大陆鸽”均含有“大陆鸽”三个字。尤须指出的是,普通消费者除非确切知晓英文“CONTINENTDOVE”的中文意思,否则极易误认“五洲大陆鸽”就是“CONTINENTDOVE大陆鸽”。这些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之间尤其是其中的文字部分所显示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的使用权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因此认定“五洲大陆鸽”商标与原告大陆鸽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金鑫厂的行为应认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大陆鸽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法庭还认为南京大陆鸽公司虽然受让“大陆鸽”注册商标虽是在2005年11月14日,但该商标却早在1998年2月28日即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其被核准使用于的商品类别亦未因注册商标权人的变更而发生变化,因而割裂其商标演变的历史仅从原告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来考量原告大陆鸽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认知方法,违背认知的一般规律,且被告金鑫厂援用有关媒体的报道以证明原告大陆鸽公司“大陆鸽”品牌没有知名度,其证明方法并不科学。 就销售商户王晓晓的责任,法庭则经调查认为其已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如对其苛以过重的审查义务,显然超出其认知能力,应免于销售商王晓晓承担相关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金鑫厂业主刘艳燕停止侵权,在其生产电动自行车所使用的商标中不得使用“五洲大陆鸽”文字,并赔偿南京大陆鸽公司损失10万元,腾空不久的“五洲大陆鸽”就此折翅在制度完备的法制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