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苏富比,拍卖行诉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1万元人民币等。 苏富比拍卖行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拍卖行。“Sotheby’s”是其商号,“苏富比”是其正式使用的中文商号名称。 苏富比拍卖行起诉称,四川苏富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拍卖经营活动、宣传材料、网站和名片中大量突出性地使用“苏富比”“苏富比拍卖”“苏富比及图”等,与苏富比拍卖行未注册驰名商标“苏富比”构成混淆性近似;四川苏富比公司在拍卖活动中使用“SOTHEBY”,与苏富比拍卖行注册商标“SOTHEBY’S”构成混淆性近似,侵犯了苏富比拍卖行涉案商标权。 二中院审理认为,苏富比拍卖行的服务标识“苏富比”自1988年起即开始在我国持续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和覆盖地域范围较广,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据现有证据,对苏富比拍卖行主张涉案“苏富比”文字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苏富比拍卖行对涉案“SOTHEBY’S”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四川苏富比公司行为已侵害苏富比拍卖行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