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该院山西汾酒胜诉的行政判决。 2001年,老传统食品起诉山西汾酒侵犯其“家家”商标使用权,此案一审老传统胜诉。2004年,老传统再次将山西汾酒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一审、二审山西汾酒均胜诉。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最终维持2005年的二审判决,山西汾酒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