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贸易公司在申报出口一批假冒的耐克鞋及T恤时被海关查出,货物总价值高达1700多万元。为维护商标权,耐克公司日前将该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经天津市二中院主持调解,被告贸易公司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耐克公司30万元。 2005年3月1日,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了“NIKE”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其在25类商品上使用,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2006年1月26日,本市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该批货物中使用“NIKE”商标的运动鞋4.4万余双、T恤590件,货物价值人民币1700多万元。海关经查验,认定上述货物均为侵权货物,据此对该贸易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事发后,耐克公司认为,由于该贸易公司侵权货物数量巨大、品种多样,导致耐克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大量费用和损失,同时对耐克公司商誉等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无形资产受到损失。为此,耐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NIKE”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商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扣留和处理侵权货物而支付的仓储等损失)。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贸易公司承认侵权行为并承诺立即停止侵犯耐克公司“NIKE”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贸易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前向耐克公司支付3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项;耐克公司不再追究被告贸易公司涉及此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