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对于上海双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高能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三双高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固原市人张富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定“双高”阀门商标为驰名商标,判被告张富强赔偿三双高阀门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原告诉称,其是生产各类高中阀门的专业厂家。2004年9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受让人为三双高阀门公司。商标获准受让后,原告始终以其优异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国内许多电力、石油、化工、冶金、市政等重要客户的信赖并出口东南亚、中东地区等国家。并通过公司建立网站、加入国际通用机械阀门协会,通过各种行业杂志期刊、黄页、户外广告、展览会等媒体的推介,以及强大的销售网络宣传,确立了双高阀门的品牌形象地位。经原告持久地使用及深入的广告宣传,双高阀门品牌在广大消费中以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双高阀门被授予“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认定“双高”品牌在行业、在用户领域及国内外生产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产品质量水平和销售量位居前列。近三年来,双高阀门系列产品销售收入连续数年超过3亿元,年创税超过1000多万元,销售收入、利税额、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均名列前茅。 为维护“双高”阀门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一方面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各地的商标维权活动,维护“双高”阀门商标的显著性。原告认为,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双高”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规定,应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其后,原告发现,本案被告是一从事五金建材销售的经营部,销售假冒“双高”阀门产品,在市场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的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驰名商标的享有专有权,形成不正当竞争。特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持有的“双高”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注册商标为“双高”阀门产品;判令被告承担因其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8日,原告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张富强开办的富强五金建材经销部以“双高”阀门产品的名义销售假冒闸阀、截止阀,便购买了闸阀1个、截止阀1个,同时,该经销部给原告工作人员开具销售发票。后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该院起诉。 法院认为,三双高阀门公司通过受让,成为“双高”阀门商标的注册人,其对“双高”阀门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综合三双高阀门公司销售情况等因素,法院认定其“双高”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在其经办的富强五金建材经销部以“双高”阀门名义销售假冒闸阀、截止阀。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双高”阀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三双高阀门公司,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三双高阀门公司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法院遂作出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双高”阀门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