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为保护自己的优秀品牌不受侵害、将辽宁昆西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和山东滕州市佳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案,日前有了新进展。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辽宁忠旺集团的“忠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及“ZW”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忠旺”、“ZW”字样,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至此,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赢了一场漂亮的商标维权保卫战。 保护品牌 拔剑相向 2007年8月初,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天津忠旺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从第一被告辽宁昆西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三台数控塑窗设备,而在该设备明显部位和宣传资料上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均与原告拥有、使用的“忠旺”文字和“ZW”图形商标基本相同。从该设备的标志显示生产厂家为第二被告山东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同时根据第二被告的宣传资料上所提供的网址www.tzzwsc.com,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在其网页上将“ZW”商标作为标识使用,并突出使用“忠旺”文字。原告认为第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将第二被告所提供的商品误认为可能与原告存在一定关系,严重侵害其商誉。因而,2007年9月,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将辽宁昆西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和山东滕州市佳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 唇枪舌剑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就“忠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ZW”图形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原告认为,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89年,目前已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铝型材生产企业之一;且原告一直注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其“忠旺”文字+图形商标和“ZW”图形商标分别于2000年10月28日、2000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近年来在市场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对上述商标进行宣传。原告认为,“忠旺”及“ZW”的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在同行业中享有及高的声誉,在相关公众中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忠旺”文字+图形注册商标和“ZW”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展开了积极抗辩。山东省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认为,“忠旺”及“ZW”商标并非构成驰名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一个主要依据是商品质量的信誉和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并非在同行业中的声誉。因此,“忠旺”及“ZW”并不完全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以“中恒+ZH”作为商品的标识,其所使用的商品限于数控机床产品,与原告的商品(型材、金属条等)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虽然“忠旺”确实包含在其企业名称中,但并非全部,全称是滕州市忠旺数控塑窗设备厂,其突出的是数控塑窗设备,经营的产品是机床,而非型材。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忠旺”、“ZW”并非驰名商标;被告也没有复制、模仿或翻译原告商标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驰名商标 一锤定音 法院在充分地听取了原告和被告的陈述意见后,就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持续范围、程度等因素。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以其先进的生产技术、较大的生产规模,在国内铝型材、塑料管材市场实现了可观的销售数,2004—2006年在全国铝加工企业中排位第二名,其中铝合金建筑型材居国内同行业第一名,创造了较好业绩,用户、经销商及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质量、信誉给予较高的市场评价;同时,原告通过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推广其产品,借助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广告宣传,使“忠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及“ZW”图形商标为社会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的“忠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及“ZW”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忠旺”、“ZW”字样,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等诉讼请求。 至此,一场维护商标权益的争夺战暂告一个段落。截止记者发稿日止,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