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名字被注册成商标引争议(2)

时间:2012-04-13 09:58 中国青年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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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商标的意图太明显了,就是想借英雄的名字赚钱。将英雄的名字抢注成商标,还堂而皇之地印到街头广告上转卖,这是对英雄的亵渎。”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毛醒策说。

“对于这种行为,我决不能接受,祥斌也根本不认识这个方医师。”孟祥斌妻子表示,“即使孟祥斌不是一个救人英雄,哪怕只是一个普通的逝者,也应该对他保持基本的尊重,而不是拿他当摇钱树,这让九泉之下的他如何安息?”

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政委徐国明说:“每年清明节、部队执行任务等时候,我们都会面对孟祥斌铜像宣誓,孟祥斌精神时时激励着全旅每一名军人。英雄的形象是不容亵渎的,如果有人蓄意把英雄姓名拿来进行商业炒作,孟祥斌生前战友一定不会答应。”

“如果是公益的,由政府组织来注册,成为金华的一个公益品牌,我相信老百姓都会参与进来的。如果被一个与英雄毫无关系的人私人拥有,并进行商业运作,这是对英雄形象的伤害。”家住柳湖花园的公务员朱建军说。

那是不是雷锋等名人的名字都应该注册成商标,进行商业推广

施爱芝是浙江勇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也是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成员。按照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划分,她义务负责部队的涉法维权工作,因此也成为“梦祥斌”商标案的代理律师。

“这个案子有个容易让人误解之处,就是从程序上看,这个商标经过了一整套审批程序,理论上讲是可行的。比如,在商标的初审公布期,所有最新注册的商标都将被公示3个月,如果其间任何人有异议,可以向商标局反映,像‘梦祥斌’这个商标,应该是没有人提出异议,最后通过初审成功注册的。”施爱芝律师说。

对此,该旅保卫科长夏在旺满脸无奈,他说,部队由于受特殊任务性质所限,军人不会专门登陆互联网浏览商标公示情况,更何况部队长年累月在外执行军事训练任务,也根本不知道商标公示的事情。

“但是,孟祥斌是一个公众人物,是一个英雄人物,利用谐音拿他的名字来搞商业行为,这是一种恶意行为。”施爱芝律师说,“虽然该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但应当属于注册不当商标,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撤销。”

针对注册人“注册商标是为了怀念孟祥斌”的说法,浙江勇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朱国勇律师说,商标是一种经济产物,是有商业价值的,不是用来怀念的,并且他的怀念也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不能据为己有,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余功雄说,《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个在先权利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权。孟祥斌在金华甚至在全国都是一个公众人物,具有特定的意义,同时从商标注册人的陈述来看,其抢注意图非常明显,是侵害了孟祥斌的姓名权,这是撤销该商标的一个法律依据。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邦升,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在读博士生,他对此商标案颇为关注,曾在网上连发《孟祥斌,若是你泉下有知愿意被人商业利用吗》、《孟祥斌,如果你要维权容易吗》等4篇系列评论。他说:“《商标法》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是不得注册为商标的。从他注册行为本身看,带有一种投机性,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广告推介,据为己有,损害了社会道德,有违公序良俗,这属于注册不当,可以申请撤销。”

撤销商标,一是由注册人主动提出撤销申请;二是由孟祥斌家人或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提出撤销申请。让注册人主动撤销,既能避免冗长繁杂的裁决程序,又能和谐彻底地解决问题。施爱芝律师和旅保卫科人员,多次找到注册人方冬生医师,就商标撤销一事与他协商沟通,希望他能从维护英雄孟祥斌的名誉权和形象权,尊重烈士遗属感情的角度考虑,主动撤销“梦祥斌”商标。

然而,多次协商均遭拒绝。2010年11月20日,孟祥斌生前部队正式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在施爱芝律师提供的材料里,笔者看到撤销申请理由为:其一,孟祥斌是被授予“舍已救人模范军官”的英雄人物,影响着广大公众,被申请人的商标“梦”与“孟”虽然不同字,但两字谐音,且“祥斌”两字完全一致,让广大军民马上会联想到孟祥斌,这是利用孟祥斌的名字获取不当利益,亵渎了孟祥斌精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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