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弋阳县的楼某在为义乌市金莉达化妆品公司加工香水的过程中,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雇请工人,购买香精、酒精、香水瓶、假冒的商标等材料,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生产假冒的CHANEL(香奈尔)、MONTBLANC(万宝龙)、PLAYBOY(花花公子)等品牌的香水,并将假冒的香水运到浙江省义乌市销售。前不久,该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依法查封了楼某的包装厂,并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513件,共计48168瓶,经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超过16万元。 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楼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楼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楼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说法:《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有“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责任编辑 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