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街头不规范用字 别让“门面”丢“脸面”

时间:2010-03-22 19:15 千山晚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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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食’俱进、九菜炒鱿鱼……”看到街头这样的字,你有啥感觉。昨日(23日)记者获悉,为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发展,辽阳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对街头不规范用字进行整治。   据了解,此次整治的范围包括:全市所有街头用字,如地名牌、路名牌、巷名牌、楼名牌、门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单位名称牌、商店名称牌、标牌、宣传招帖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体活动、会议会标用字及其他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中的用字。   整治要求,汉字和拼音书写正确、规范,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体字,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街头用字要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书写要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上至下,汉语拼音横行书写要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须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写中文,下写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而如果是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不含后加的示意性文字);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如: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等;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之前制作、单字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等用字,按法定程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据悉,之前已使用不规范用字的单位,必须在9月底前自行整改;个别特殊行业在此期限内整改确有困难的,要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延长整改期限,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2月底。对不按期整改的,由市、县(市)区教育、工商、城管部门联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不整改的,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编辑 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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