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佰纳”赢得商标侵权案

时间:2010-03-22 19:16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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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7日,随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判决的声音落下,佰纳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驰名商标“佰纳”专用权被侵权案中取得了最后的胜利。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瑞金木签场业主严瑞金除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佰纳”商标之外,还须向原告佰纳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0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0元。 “佰纳”商标为佰纳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在1995年9月20日,佰纳鞋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佰纳”商标,并于1997年4月28日获得注册。其注册号为991235,核定使用商品为:鞋、皮鞋。在该商标的十年使用和推广过程中,佰纳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花了巨额资金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权威媒体上对“佰纳”商标进行了宣传和推广,其中主要在中央电视台、温州电视台、郑州电视台、安徽卫视、新疆卫视等电视媒体和《温州日报》、《温州商报》、《浙江日报》等报纸媒体上进行宣传,加之“佰纳”皮鞋质优价良,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现在“佰纳”商标已广泛为公众所知晓。现佰纳系列产品含盖12个大系列1500多种款式。近年来,荣获浙江省第五届皮鞋设计大奖金奖;全国皮鞋设计大奖赛女鞋一等奖;真皮标志杯一等奖等奖项。荣获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山西、河北、安徽省等消费者协会推荐产品;3A诚信等级企业;省三优企业;浙江省著名商标;永嘉县巨龙企业等荣誉称号。被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评为优等品,在社会上有了很高的荣誉度和知名度。但在2005年6月,佰纳鞋业有限公司发现被告瑞金木签场业严瑞金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牙签商标上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佰纳”商标标识。原告认为这是对自己驰名商标“佰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犯。于是,佰纳鞋业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商标权被侵为由,把被告严瑞金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严瑞金立即停止侵犯“佰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 在法庭上,原告展示了商标注册证和被告生产的擅自使用“佰纳”商标的牙签的票据等六组证据,证据确凿。同时,被告严瑞金也承认自己侵权使用“佰纳”的事实,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调查,商标“佰纳”被侵事实清晰、具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依据原告佰纳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损失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做出了对“佰纳”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并要求被告严瑞金停止使用“佰纳”商标和赔偿原告500.00元的判决。驰名商标“佰纳”被侵权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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