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孙懿报道)阿凡提作为新疆民间历史文化中智慧人物的代表,其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乌鲁木齐市陶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陶耐公司)和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阿凡提物流)因为“阿凡提”打起了侵权纠纷官司。 2月2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阿凡提物流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过错,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原则,维持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陶耐公司的上诉。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阿凡提物流于2000年3月1日由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陶耐公司于1999年12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阿凡提商标,2000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陶耐公司“阿凡提”注册商标申请,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货物贮存、包裹投递、空中运输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 乌市中院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这一原则,认为阿凡提物流的企业名称权先于陶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产生,故不存在阿凡提物流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过错,以及非法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的客观事实,故陶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该案的关键是“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即两个商家谁注册在先保护谁的权力。该案中涉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问题,较为普遍。企业名称通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而商标则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具有全国性。一般来说,商标的保护效力应大于企业名称,但当两者产生冲突时,法院通常是保护在先权利,侧重于先注册登记者。为避免发生此类纠纷,企业最好能将商标和企业名称双重注册,同时合理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