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非政府组织)注册门槛不高,导致了NGO“太多、太滥,只有10%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现实,而经费的严重缺乏除了加重会员单位的负担之外,更常常出现谁出钱协会就替谁维权的行为。 “在缺乏法律约束和监管的现实下,中国NGO(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形势十分迫切。” 1月19日上午,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出了上述表示。 此前,因为E0商标,柯诺木业已经把圣象集团推向法庭,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圣象停止E0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69万元,该院也于1月6日正式受理此案。 导致柯诺、圣象两大行业巨头对簿公堂的一个直接导火线,就是此前一行业协会的一纸商标鉴定报告。2005年11月4日,圣象集团委托中华商标协会下属的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企鉴定)对日前柯诺木业宣布维权的E0商标进行论证,但鉴定中心在“忽略”了圣象此前已经多次在媒体公开宣传正在申请“E0”商标的事实,得出圣象在主客观上没有对柯诺的E0商标构成侵权,使用E0标志属于正当使用——已经得到国家商标局使用E0商标许可的柯诺木业,使用E0标志反而落下一个“滥用权利”的结论。 此鉴定结果一出,业界一片哗然。“一个行业协会竟然做出这样的事情,不可思议。”一位不便公开身份的某地板企业副总经理对此不无忧虑,“在利益面前,协会也开始失去了公允。” NGO失信于企业? 上述E0商标事件的一个核心,就是协会是受纠纷的一方“委托”而非第三方进行的鉴定,鉴定结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而这种“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单向行为,正是中国NGO面对的一个现实。在这种“现实”下,担当未来“小政府,大社会”主角的NGO正在失信于企业。 “其实,我们对行业协会一直都有好感,也得到过他们的帮助。但通过这次事情,这种看法正在改变。” 柯诺木业(中国区)总裁彭鸿斌直言,造成这种“改变”的原因,“就是商标鉴定中心的鉴定明显违背常识和事实,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彭拿出一份编号为中商鉴定中心第040号的“商标法律论证意见书”对记者说:“‘E0意林生态加图形’商标转让申请仍在审查中,柯诺公司尚不是其合法权利人。这样的结论明显有悖法理,我们跟‘E0意林生态’商标的持有人早已经完成了合同交接,现在只是没有完成部分手续。但从商标的所有人看,已经属于柯诺木业了。” 前面提到的某地板企业同行也与彭有着类似看法,“我们以后会谨慎接触有些行业协会的。”该副总经理对记者说。 “把圣象送上法庭只是第一步,我们也很可能会把中企商标鉴定中心送上法庭,”彭鸿斌用这种方式来表达柯诺对此的愤怒。但他坦言,把中企鉴定推上被告席,那是最后的动作,“这要看他们的意见书对柯诺的负面影响而定。但我们起诉圣象跟中企商标鉴定中心的E0商标鉴定结论有直接关系。” 彭鸿斌对记者并不隐讳这其中的原因:“鉴定中心的专家都是原国家商标局已经或刚刚退下来的,因此他们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是十分明显的,所以这样有失公允的商标鉴定必然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损失,同时造成行业的恶劣影响。” 而记者就上述情况数次致电中企鉴定,都无果而终。知情人士表示:“他们可能并没有想到会造成这样的影响,自然不会出来说话。” 但圣象集团总裁助理陈大男在接受采访时说:“既然现在已经诉讼到法庭上了,那就等着法院的裁决吧,别的没有什么可以说的了。” 不过,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对此有着自己的看法:“这里面有一个公权问题。”他进一步解释,首先要判断中企鉴定的鉴定报告有没有效力、他们的鉴定是不是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可,“如果是法律认可的,一旦与事实相悖、有失公允就是违法的。因为公权的行使不是商业行为,是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扰而改变的。” “从另一角度讲,如果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没有任何效力,只要付费就行那就无可厚非了,但对于一个行业协会,是不应该有这种行为的。”王强调。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在E0商标纠纷事发之前,同样版本的故事已经在北京上演。“当时有一家保健协会在召开了一个专家论证会后,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公然指责河北一家小公司生产与某公司近似的产品。”一位不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在河北公司打赢官司之后,保健协会在报纸上刊登了道歉信,因为“协会举行专家论证会曾经得到了某公司的财力支持”。 走到十字路口的NGO “像(中企鉴定)这样的事情现在并不鲜见,中国的NGO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作为中国从事NGO研究的权威,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感慨良多。 在业内,像中企鉴定这样的协会组织,他们习惯上称之为NGO,即非政府组织。“但是现在的协会等民间组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NGO,很多属于半官方性质,或者跟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某些关联。” 另一位要求记者不公开姓名的NGO专家也表示,正是因为协会等民间组织跟政府之间的这种特殊关联,才导致了他们职能和行为上的偏离或者不规范,比如倚仗政府背景替企业办事。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不规范行为,核心原因在于中国的这个行业本身还不成熟,最大的体现就是缺乏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来对协会本身实现有效约束,因此协会出现‘脱轨’行为就难以避免了。” 该专家对上述观点的解释是——NGO的定义本身已经清楚表明,协会等民间组织只有跟政府割舍一切特殊的裙带联系,保留真正意义的工作联系,把行业的利益放到第一位,这样协会才能够时时处处设身处地为行业的发展和利益着想,“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NGO。真正的NGO在行业出现违纪或争端的时候,并不是站在某个企业的角度,而是立足于行业和双方的利益。” 对于这一点,有温州中小企业“精神领袖”美誉的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有着深刻体会。“促进会除了落实政府的政策之外,就是全力服务于企业的。”他举例说,当同行之间出现矛盾时,他们首先是请双方最高负责人坐在一起协商解决;如果是出现企业对行业利益的侵犯,那么还会请行业内最有威望的企业领导人出面协商、制定行业公共政策,以此推开行业自律。 周对中国NGO的现状也表示担忧:“全国现在NGO注册数量已经非常庞大,尤其在北京,已经涌现出NGO成立热潮,但很多NGO根本就发挥不了作用,甚至一年开一次会都做不到,原因就在于经费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