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苏宁易购退货不退款 拿多返券说事(2)

时间:2012-08-31 09:27 中国广播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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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妻子:我们根本没有注意到,这种事情肯定我们没有注意到,因为他打到我账上的东西我肯定是买掉的,因为它的截至日期是6月23日。

消费者说,苏宁易购之前这样通知她之后,她不接受处理的结果,所以又多次投诉现在还没有最终的处理结果,我们的记者昨天是向苏宁易购客服查询最终的处理结果的时候,苏宁易购客服答复需要再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确认以后才能够回复,然而就再也没有接到对方的任何的电话和回复了。接着康先生的妻子昨天晚间给我们节目打来电话说下午收到了苏宁易购发送的关于最终处理结果的短信。

康妻子:昨天下午3点40分,他说之前已有工作人员跟您联系商议赔偿礼品,他说被您拒绝,返给你的券因当时系统问题多给了你,因此易购不会重新返券。2,由于已经退货,无法安排送货,因此协调礼品补上,你不接受。3,送货和退款499元无法满足你的请求。

记者昨天致电苏宁电器没有得到回复,今天早上10点钟的时候苏宁易购给我们节目发来了一份声明:顾客2012年6月30日在苏宁易购购买LG蓝光播放机BD620,价格499元,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到苏宁电器长阳店办理退换机,前台王婉婷置单退机,根据AB商品退货归作导致A商品退货后系统自动扣除现金抵扣返券,根据此类场景,客服专员提交返券申请,被相关部门驳回,驳回理由,当时订单31107801已经返券499×2=998元,即系统问题已经多返还499元,门店客服与顾客协调补偿礼品,顾客不认可,要求我司退款或者送货。8月29日,我司再次联系顾客沟通,明确表示顾客提出的重新发货和退款无法满足,考虑顾客为此花费了一定的精力,因此告知顾客补偿100元现金,并留了专门对接的同事手机给顾客,等顾客考虑之后处理。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到底应不应该接受,是不是合情合理的呢?到底应该怎样接受?接受到什么样的程度?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宏作出评论。

苏宁易购拿多返券来说事,回复康先生退货不退款的处理方式,到底是不是合理?苏宁易购处理订单的方式是否涉嫌违约?想先听听包华的意见?

包华:我认为苏宁易购现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尽合理。首先来说消费者跟苏宁之间实际是多次的交易,现在多返的券实际发生在第二次交易上,第一次交易说的很清楚,消费者给了499元的现金,苏宁应该给消费者提货,这个交易其实是非常清晰的,那么现在目前消费者确实给了钱,苏宁确实没有给货,单就这笔交易而言,苏宁肯定现在应当继续履行。至于苏宁所说的我因为多返了你的券如何如何,那是第二笔交易上双方发生的一个争执或者说双方发生的一个纠纷,双方可以在第二个交易的基础之上双方再来协商再来谈,但是第一个交易和第二个交易两者之间其实是相互独立的。

消费者已经把多出的返券消费购成了产品了,我认为还是可以提出继续提货的诉求。我认为第一次交易,消费者跟苏宁之间是非常清晰的,至于苏宁所谈到的多返的券其实跟这次交易没有实质的关系,他就是想买一个蓝光DVD去使用,单就这次交易而言我认为苏宁应当继续履行。哪怕我们最终得到的结果是消费者应当去将一个多返还的券返还给苏宁,如果得到这样的结论都是可以的,但前提是有一个先后顺序,苏宁应当先允许消费者提货。

消费者应该把这个多返的券返给苏宁电器。首先苏宁电器操作失误是很显然的现实,但这个操作失误并没有使消费者因此获利,如果苏宁电器的操作使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我认为是要保证消费者的权益的。但是他的操作失误如果导致消费者无端的增加利益的话,我认为也是不恰当的。我们在法律上应该是有一个名词,叫不当得利,这个行为本身就是由对方的疏忽、疏漏导致一方利益得到保障的,或者说多于这块利益的,所以我认为这件事情可以用不当得利的概念去评价,然后多出来的499的券,应该由消费者返还给苏宁。目前看起来消费者确确实实不能返还,因为他的优惠券已经使用掉了,如果使用掉我们可以折价来返还。

如果消费者先期跟苏宁达成第一个交易的时候,明知道是消费499返499,那么他应该能够发现购物券返多了,当然消费者自己说他不知道,在苏宁易购的网站上是能够看到订单生成的情况以及奖励的相关信息的,所以至少我认为消费者应该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这件事情的。我认为消费者应该有两个动作能够代表他的善意,第一个他可以跟苏宁主动的沟通,这个购物券返给我是不是可以使用的。第二个当发现这个事情如果确确实实跟原先约定不一样的话,消费者也可以不动用这张多返出来的购物券,至于限期,我认为限期只是一个优惠提款权的期限而已,消费者其实在动用或不动用上来说是有一个选择权的,如果选择不动用,可以说是一个善意的行为,当然我并不能认为现在就是一个恶意行为了,因为恶意行为是要法院去认定的,但至少不动用它,事情没有这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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