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镇”商标权案有结果 景区不构成侵权

时间:2010-03-22 19:17 新华网浙江频道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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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8日电 “鲁镇”原是鲁迅笔下虚拟的“外婆家”,它不仅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而且拥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在新《商标法》实施后不久,绍兴市民张某从浙江省会稽山旅游度假区景区管理处取得了“鲁镇”的服务类商标权,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拥有注册商标的自然人。 据天天商报报道,2004年10月,张某一纸诉状告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柯岩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岩景区”)有侵犯其拥有的“鲁镇”商标的嫌疑。 究竟“鲁镇”是地域名还是商标?柯岩景区有没有侵权?一时间,这些问题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日前,这起商标官司以张某的撤诉而终结。 柯岩景区“鲁镇茶馆”生风波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1999年11月21日,浙江省会稽山旅游度假区景区管理处申领了“鲁镇”商标。根据注册证核定,该商标主要经营茶馆、酒店、咖啡馆、住所、旅馆等服务项目。 2002年,新《商标法》允许个人注册后,从事旅游业多年的绍兴市民张某从会稽山景区受让了“鲁镇”商标,成为该商标的法定持有人。 而与此同时,柯岩景区于2001年初开始筹划建设鲁镇景区。2001年1月22日,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柯岩景区对“鲁镇老街”的命名,随后又予以公布。2003年9月28日,鲁镇景区正式建成并举行开园仪式。同时,该景区还在内部开设了“鲁镇茶馆”的特色项目,主要供游客歇脚、喝茶等。据了解,游客购门票时随附有5个仅在景区内游戏场所和鲁镇茶馆使用的铜板。如在鲁镇茶馆使用,则每碗茶付两个铜板,每个铜板价值两元钱。 2004年10月,张某以柯岩景区开设的“鲁镇茶馆”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柯岩景区则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认定“鲁镇景区”本身有很高的知名度,“鲁镇”本身是地名,因此没有侵权。 商标持有人索赔50万 在庭审中,张某诉称,柯岩景区未经他许可,擅自将“鲁镇”商标用于景区茶馆,构成侵权。另一方面,鲁镇景区在开园后成为众多海内外游客来绍兴旅游的新热点,据他所知,其景区内一年使用的铜板消费价值达300万元以上。而“鲁镇茶馆”作为鲁镇景区的特色项目,以每碗茶两个铜板4元钱的价格在营业。因此,根据“鲁镇茶馆”一年来营业额的六分之一推算,张某向柯岩景区提出了50万元的索赔要求。 去年1月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鲁镇茶馆”没有侵犯“鲁镇”商标权。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在二审中,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鲁镇是一个虚拟地名,但在张某获得商标专用权后,“鲁镇”就具有商标独占性。而鲁镇景区内的“鲁镇茶馆”并没有注册登记过,在没有征得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已构成侵权。 对此,柯岩景区的代理律师则表示,“鲁镇茶馆”只是表明“鲁镇”内的茶馆,茶馆属于正常使用。而“鲁镇”作为地域名,其注册成商标后仍不能阻止他人合理正常使用。而且,“鲁镇茶馆”也并没有突出使用“鲁镇”两字,所以不存在侵权。 “鲁镇”究竟是地名还是商标? 从2004年10月到今年2月,官司打了一年多,从绍兴打到省城杭州,双方均在据理力争。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鲁镇”是鲁迅笔下的虚拟概念,而柯岩景区借助这一概念建成的“鲁镇景区”具有特定的地域边界,而且政府部门也作了命名,因此“鲁镇”已有地理上的位置和概念。而“鲁镇茶馆”则是在“鲁镇”这个特定区域地理概念上的延伸使用,是居住、生活在这一区域人所享有的地理上的自然权利,使用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实际上,在柯岩景区设立“鲁镇茶馆”之前,“鲁镇”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因此,法庭认为,就本案无证据表明因“鲁镇景区”和“鲁镇”商标引起了混淆或误认,而且“柯岩景区”没有故意侵犯,不构成侵权。 官司虽结思考仍在 日前,这个双方纠缠已久的“商标”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张某撤回上诉。这意味着,柯岩景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判决即成定局。 据悉,这类商标案在浙江省尚属首例,在全国也是较为罕见的。 由于看到商标的潜在价值,不少人往往作为一种投资手段,眼下我市商标抢注几乎成风。对此,有关人士认为,虽然商标法对县级以下的地名商标注册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基于地名,在涉及注册这样的商标时,应该对商标权的范围作适应限制。 (记者 汤桂平 通讯员 杨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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