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15日讯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状告莱州市文昌办佳客食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图形+威利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商标侵权事件在我市不断发生,是什么原因 导致商标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呢?记者通过深入采访了解发现,都是受利益的驱动。 不该发生的故事 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文昌办佳客食品厂本来是合作伙伴,他们为何把官司打到了法庭上? 经审理查明,原告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的“威利发”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原告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莱州市文昌办佳客食品厂于2004年7月2日注册成立,其前身系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 据介绍,早在2002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被告使用原告商标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被告可以在协议期内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3年。而在2005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乐昌市三联企业有限公司将其“图形+威利发”商标专用权转让给自然人于大勇,而于大勇正是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认为,原告于大勇经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图形+威利发”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莱州市文昌办佳客食品厂在与原告协议约定的终止日期后,仍在其生产的面包、月饼、蛋糕等产品上使用“威利发”商标。使其用“威利发”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与原告“图形+威利发”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名称相同。另外,经与原告的“图形+威利发”注册商标相对比,被告使用的“威利发”商标虽不包括图形部分,但文字的读音、含义相同,字行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可以认定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被告的行为系侵犯原告”图形+威利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原告主张的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根据被告的侵权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其他诉讼请求,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对于被告在答辩中称其不知道原告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的主张,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生产者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明知或故意为要件,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是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然而,却有一些人擅自在自己的商品上贴上别人的商标获取暴利。原本是品牌和品质象征的商标被迫沦为了劣质商品的“遮羞布”。商家出奇招、想妙法吸引消费者本无可非议,但若生产劣质商品来欺骗消费者,虽然能巧取豪夺一些眼前利益,却使真正的品牌价值大打折扣,商标就成了“伤”标。 “永和豆浆”也被侵权 无独有偶,“永和豆浆”也被侵权。 据莱州市工商局有关人员介绍,拥有“永和商标”的董事长林炳生先生到该局投诉:位于莱州北路公路局旁的永和豆浆和位于文化东路利群商厦楼下的台食工坊快餐店,在装潢的门头上使用“永和”商标并与豆浆二字联用,误导了消费者对豆浆产品来源的认知,并对商品来源产生了混淆。而且其出售的商品价格高,质量不能保证,对“永和豆浆”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永和”两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商标注册证号730628),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豆浆和米浆等,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是“永和”商标在中国地域的独占使用人。2004年11月14日,“弘奇”曾对设立在莱州市莱州北路公路局旁的永和豆浆店进行投诉。另一家在莱州市区利群商厦的一楼。因其出售的价格高,质量不能保证,对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商业声誉造成了极坏影响,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这两个店在没有取得“永和”商标使用许可,便在店面门头上将“永和”与豆浆文字连在一起,误导了相关公众对豆浆产品来源的认知,给真正的“永和豆浆”带来了不良影响。 “永和豆浆”烟台总部负责人杨先兴告诉记者,2000年3月,“永和豆浆”进住烟台,烟台市第一家永和豆浆店在市区胜利路开张营业后,就有许多冒充永和豆浆商标的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永和商标”的董事长林炳生先生委托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王福文律师对发生在烟台的商标侵权事件进行维权,并明确指出莱州市有两家永和豆浆经营者没有得到授权就使用“永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莱州市工商局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商标侵权事实存在,并做出了责令整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打击侵权刻不容缓 有关人士以为,上述做法反映出一些经营者诚信意识的严重缺失。这些经营者惟利是图,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自己赚钱,不管顾客吃亏。这样的企业尽管是少数,却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绊脚石。从企业自身发展看,这种做法只会导致经营者自取灭亡。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买卖双方应该平等。卖方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吸引买方,良好的品牌信誉使顾客由头回客变成回头客,回头客再引来更多的头回客……如此循环往复,经营者才能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源和财源。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对各种侵权行为,监管部门决不会坐视不管,而是会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监管。“伤”标产品在市场上是没有容身之地的。 市场经济拒绝“伤”标,摒弃特“假”,谁砸掉了诚信招牌,市场经济就会砸掉谁的饭碗。有关专家也纷纷向企业建言:认真研究法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也该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本报记者徐志春实习生张勇) 责任编辑:姜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