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商标侵权案一审有果

时间:2010-03-22 19:18 人民法院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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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画家赵宋生亲属获赔6万元 知名葡萄酒品牌“云南红”的商标图案引发了一起著作权纠纷。今天,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云南画家赵宋生1996年病逝,他于1995年创作了两幅民族文化题材的作品,分别名为《蝶泉》、《傣女担水图》,二者均收录在其公开出版发行的画册中。  2004年,赵宋生的子女发现,葡萄酒“云南红”商标图案与《蝶泉》、《傣女担水图》两幅作品相似。赵宋生的妻子丁松和子女赵芳、赵戈便找到生产商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公司),认为该公司已经构成了对赵宋生作品的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但云南红公司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于是,丁松三人把云南红公司起诉到法院。  昆明中院受理该案后,云南红公司称其商标图案来自于青年画家徐丹,中院便将徐丹追加为第三人。  云南红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云南红商标上的图案是从徐丹手中以购买的形式合法取得。徐丹是云南有名的重彩画画家,“云南红”瓶标上的画是其独立创作,原名为《傣家风情》和《戏蝶》。在购买其画作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已经载明,买方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第三人徐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云南红商标图案所采用的作品是徐丹在1993年前后前往西双版纳采风后独立创作的,不存在抄袭已故老画家作品的情况。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赵宋生于1993年和1995年创作了美术作品重彩画《傣女担水图》和《蝶泉》,并已公开发表。1998年和1999年,云南红公司从徐丹处购买了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作品《傣家风情》和《春天》。之后,云南红公司将两幅作品的一部分,即与原告作品相对应本案诉争的部分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云南红”、“云南柔红”酒作为瓶贴使用,并也用于包装箱和一些户外广告的宣传。2004年8月20日,云南红公司就相关瓶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3月获得授权。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作品与原告方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可以确认第三人的两幅作品构成了对原告方作品的抄袭。被告未经原告方同意,将第三人抄袭的原告方作品用于其产品的瓶贴、包装箱及广告宣传,没有其他合理使用的理由,构成了对原告方著作权的侵犯。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及在原告方取得权利之后的2004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并不影响此侵权行为的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6万元经济赔偿。 法官说法 徐丹作品与赵宋生作品存在实质相似  在本案中,要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权益,应首先判断第三人徐丹是否抄袭了赵宋生的两幅作品。  经对两者的作品进行比对,从两者作品的表达来看,第三人徐丹的两幅作品内容相对于原告方的作品,其内容较原告方多,但与原告方作品有可以相对应部分,即第三人两幅作品的左半部分,可分别与原告方的两幅作品相对应。将此对应部分与原告方的作品相比对,可看出,二者虽有不同,但第三人作品对应部分的构图、人物造型、景物设置等与原告方的作品非常相似,甚至在细节上也有很多部分非常相似或完全相同,如植物、蝴蝶及人物衣物的纹饰等等,故二者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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