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就在中国IT业者们还沉浸在新年的喜悦中,而MP3领域的人们刚从2005年的洗牌风暴中缓过劲来,许多厂商就收到了矽玛特(SIGMATEL)发来的有非同寻常意义的警告信。 在警告信中,矽玛特表示“收购原创MP3播放器专利,扩展知识产权许可计划”。 矽玛特(SIGMATEL)的警告信表明,基于这些专利,矽玛特(SIGMATEL)可以向使用了相关知识产权的MP3播放器设计商和生产商要求收取专利使用费。使用费的征收将根据在这些专利的所有已注册及未注册国家内的MP3播放器的销售量来决定。 不过,比较奇怪的是,矽玛特(SIGMATEL)特别强调了会针对在设计中采用了‘矽玛特’知识产权的其他MP3生产商或MP3半导体开发厂商的产品征收费用。并且表示尝试以其许可策略解决所有相关情况。 从以上看来,似乎矽玛特(SIGMATEL)已经比较胸有成竹地要掀起一场“专利大战”。而根据其叙述,由于收购的专利已经成为矽玛特(SIGMATEL)的资产,因此任何在中国生产MP3播放器的公司“都应该考虑到中国专利98114958.8号的影响”。 在这份警告信的最后,矽玛特(SIGMATEL)表示他们正在研究一些MP3生产商的MP3产品是否与他们收买的专利有关,并且表示大家可能都需要矽玛特(SIGMATEL)的知识产权许可,以使MP3播放器可以继续销售。 按照这样的说法,在中国的MP3厂商“可能”还真要好好研究下矽玛特(SIGMATEL)的专利。不过,矽玛特(SIGMATEL)的真正用意在下一段表现的似乎更加明显。“假如贵公司的产品为上述中国专利所覆盖,SIGMATEL愿意提供一份使用许可协议,或更适宜的是,一份涉及购买SIGMATEL解决方案的商业方案。 甚至更周全的考虑在于矽玛特(SIGMATEL)连拟订会议日期的联系人和流程都写在后面了。 不过,从矽玛特(SIGMATEL)的警告信内容,我们无法得知其专利的实际内容和意义,我们也无法得知其警告范围有多大,通篇只是暗示“你可能侵犯了我,请给钱”一类的信息。 这样似乎是“乱枪打鸟,必有一着”,用霰弹枪打蚊子都有可能误伤到,何况是矽玛特(SIGMATEL)将警告信满派群发。 我们根据矽玛特(SIGMATEL)警告信的提示,查询到了“中国专利98114958.8号”。 从这份专利文件中,我们看到许多公开信息,而由此也有许多的疑问,令人不可不说: 1、在最初的一份文件中,中国专利98114958.8号的专利权人依旧是“世韩”,而非“矽玛特”。根据2006年2月24日查询到的最新结果,也没有“矽玛特”。 如果按照矽玛特(SIGMATEL)的说法,应该是已经收购了此项专利,但是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文件无法体现。 我们在2006年2月24日查询到的结果,最近的一次专利权转让发生在2005年9月16日,变更后的专利权人机共同专利权人是MPMAN.COM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韩国首尔。 那么,是矽玛特(SIGMATEL)确实收购了原属“世韩”的专利而没有做登记,还是仅仅是一种过程中甚至是过程前? 2、中国专利98114958.8号的申请日是1998年4月20日,授权公告日是2003年12月31日。 这个信息就比较有趣了,如果“世韩”拿到的这个专利确实是对于MP3产业有限制能力的,为什么他们不向所有MP3生产厂商去要求支付权利金?全世界那么多MP3厂商,而中国的MP3市场已经发展了快10年,如果专利确实有限制意义,早该提出了吧?! 另一个方面,我们假设说“世韩”现在才醒悟过来认为自己的专利是有价值的,为什么自己不收取权利金,却要将这个“聚宝盆”拱手相让矽玛特(SIGMATEL)?想来非常可笑。 由此看来,这个98114958.8号专利是否有实际意义尚待考究。 我们假设这个专利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或者说没有约束力的,那么矽玛特(SIGMATEL)为什么要收购它并且在自己的警告信中作为重要依据呢? 中国有一句古话——“扯大旗作虎皮”,似乎对这件事情有一个形象的印证。 我们对这个专利的内容进行了了解,发现是一个空泛的原理性的描述,如果这样是属于发明性专利,根本没有具体实现的方案,也没有实际产品的例证。从原理上描述,知道电子计算机原理的人都可以描述,而实际的应用和方案的配套则有许多种方式。 就好象说飞碟的原理是利用地球的磁场以及高能粒子流,甚至我们都可以画出概念图,但是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概念的想象来做出具体的实物,还是没有意义。 我们又想起矽玛特(SIGMATEL)此前的多起诉讼案,似乎都是雷声大又无果而终。市场需要健康的发展,需要有诚信的对待,虽然说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之路还需要继续努力,但是依靠恐吓和威胁来实现目的是违背产业意志的。 换句话说了,谁也不是吓大的,不是吗? 矽玛特(SIGMATEL)在中国,也许该更加务实和老实一点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