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3月22日电 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旭耀、苏拉杰制假售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苏拉杰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处驱逐出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旭耀、姚斐、钱一平、孙志辉、夏树明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万元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 苏拉杰(英国籍)于1984年5月单独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从事国际贸易的香港CI公司,并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活动。2004年4月,担任上海森村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旭耀结识苏拉杰后,决定制造冒牌商品出售给苏拉杰。同年6月至11月间,李旭耀、姚斐从外地及钱一平处购入设备和假冒商品的原料、外包装等,并组织孙志辉、夏树明制造了总金额为206万余元的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海飞丝洗发水、妮维雅润肤霜、Fa润肤霜等商品,将其中金额为143万余元的假冒商品出售给苏拉杰,由苏拉杰转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李旭耀、苏拉杰等6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旭耀、苏拉杰等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苏拉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旭耀、姚斐、钱一平、孙志辉、夏树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