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近似商标 南安“万隆”将受罚

时间:2010-03-22 19:20 海峡都市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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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南安水头公司和天津公司都生产瓷砖,巧的是都将公司名称起为“万隆”。接到天津万隆公司举报的南安工商部门,以侵权名义对南安万隆公司进行了处罚。南安万隆公司不服,向泉州工商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泉州市工商局2月24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详见本报2月25日报道)。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工商局获悉,泉州市工商局作出泉工商复字[2006]第1号复议决 定,维持南安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昨日,有关人士就复议听证会上争论的焦点和作出以上复议决定的理由作了说明。   已构成近似商标   工商人员称,泉州万隆公司在生产的艺术砖、瓷砖产品外包装箱上分别标注“万隆艺术砖”、“万隆瓷砖”字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万隆”两字是该商标的主要部分,是该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别的重要可视性标志。泉州万隆公司的商标与天津万隆公司的“万隆”注册商标相对照,文字字形相同,整体结构相似,两个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尽管泉州万隆公司提出,其拥有合法的图形注册商标,“万隆”是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由图形与“万隆”的组合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根据《商标法》第51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南安市工商局认定泉州万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天津万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正确的。   不应中止处理   据了解,泉州万隆公司于1995年申请了“万隆”的文字商标,但被驳回,而天津万生公司于2002年注册到了“万隆”的文字商标,在南安工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泉州万隆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天津万隆公司的“万隆”注册商标。   工商人员称,泉州万隆公司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裁定撤销天津万隆公司的“万隆”注册商标的申请,并被受理,同时请求南安市工商局中止处理此案。   但是,根据《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天津万隆公司取得“万隆”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泉州万隆公司在该商标有效的情况下,要求办案机关中止处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支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并非“应当中止处理”。   因此,南安市工商局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商标纠纷的角度出发,有权作出处罚,未中止处理此案并无不妥。   □案件回放   2005年12月5日,南安市工商局接到天津万隆公司投诉称,泉州万隆公司侵犯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生产的外包装箱及产品上标有“万隆”文字为商标的瓷砖300箱,合计1000箱。南安市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已构成商标侵权,于2005年12月22日,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收处以4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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