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老板来邕讨说法 □本报记者 程浩楠 “中际”是总部设在武汉的眼镜连锁店的注册商标,南宁一家眼镜店不属其加盟店但突出使用了“中际”字样。武汉总部老板认为南宁这家眼镜店构成侵权,而南宁这家眼镜店则认为自己的店名登记先于对方的注册时间…… 昨日上午,中际眼镜公司(下称“中际”)全国销售部经理童连水及其法律顾问陈律师,带着“中际”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找到本报记者,诉说了他们到南宁“取证”的经过,希望能够妥善解决问题。 起因 一张会员卡成“导火索” 童经理告诉记者,“中际”于2000年8月在武汉登记名称,2004年11月获得了商标注册证,至今在全国各地已发展了多家加盟店。 今年3月9日,“中际”设在武昌的分店来了一位顾客,拿出一张会员卡说要维修眼镜。工作人员一看,该会员卡上面印有南宁两家中际眼镜店的地址,除此之外,还印有南京、北京、武昌、西安等几个城市的中际眼镜店的名称。这名工作人员很纳闷:“中际”在南宁没有分店啊!于是电告武汉总部。 看到会员卡后,童经理发现,除两家南宁的中际眼镜店与自己的“中际”无关外,其余的眼镜店都是自己的加盟店。难道在南宁有人冒用“中际”的招牌?因此,他决定到南宁来核查情况。 取证 到“南宁中际”去配镜 童经理说,他于3月31日来到南宁。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一行三人来到了位于南宁市火炬路的中际眼镜店,在店门口就发现该眼镜店的招牌是“中际眼镜”,而这与他的在全国各地分店的眼镜店名相同。 三人对店里的服务员说要配眼镜,并拿出了在武昌获得的那张会员卡。他说,服务员承认使用这张会员卡是可以打折的。于是,他们花65元钱配了一副眼镜,同时要求眼镜店开具了专业收据。同时,为了获得“证据”的完整性,童经理把其在该店配镜的全过程拍录了下来。 要求 停止“侵权”或者合作 取证之后,童经理一行直接亮明了身份,与南宁中际眼镜店的老板进行了谈判,要求其停止突出使用“中际”字样,或者与武汉“中际”合作,把该店作为武汉“中际”在南宁的分店。 至于为什么南宁市中际眼镜店不能突出使用“中际”字样,武汉“中际”法律顾问陈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商标法》颁布之后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以,陈律师认为,南宁中际眼镜店突出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中际”做招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交涉 消除影响承担一定责任 童经理告诉记者,经过初步谈判,目前还没有结果。“如果南宁中际眼镜店不愿意加盟武汉“中际”,而是把店一关了之,你们有什么打算呢?”记者问道。童经理表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该店就应该消除一些影响。 武汉“中际”法律顾问陈律师说,南宁中际眼镜店不属武汉“中际”,其做招牌时应该让“南宁中际眼镜店”这几个字等同字号,等同颜色,而不能突出使用“中际”字样,更不能在自己的会员卡上印上他人店铺的名字,如果突出使用了、“傍”上了别人的名字,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就要承担责任,就好像有人没票就上车,等到被查到时就说要下车,事情会那么容易吗? 进展 双方谈判目前没有结果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广西大学以及南宁市火炬路,看到两家眼镜店使用的牌匾正是“南宁中际眼镜店”,和童经理所说的店名相符。 该店老板徐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会员卡的问题她不是很清楚,至于“中际”二字,她早在2001年就在南宁市进行了“南宁市中际眼镜店”名称登记,并获得了营业执照,而童老板则是在2004年获得“中际”商标注册证的。这么多年一直在使用这样的名字,并不知道已经有人注册了该商标。 结果 双方还在作进一步交涉 童老板表示,如果不能谈妥的话,他就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让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而徐老板也表示,她与童老板是老乡,在问题出来后,双方进行了谈判,共同寻找解决之道,但是,由于加盟中际眼镜的条件太高、太苛刻,她感觉自己很难承受得了。“能够谈妥最好了,如果实在没有办法,我只好不再使用这个招牌了。”徐老板说。 由于双方还在作进一步交涉,直到记者发稿时,最终的结果还没有出来。 责编: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