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三菱铅笔株式会社分别以其生产的圆珠笔、涂改笔被侵犯专利权为由,将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起诉称,原告是在日本注册的一家专用生产高级书写工具的文具公司,作为世界知名的文具公司,每年都投入巨资研发和改进书写工具,并在中国获得多项专利,两案所涉及的圆珠笔、涂改笔外观设计专利是已获专利其中的两项,该专利至今有效。 2005年10月,原告在中国市场上发现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仿冒品大量销售。2006年1月1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1月19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其代理人于被告在北京三处销售点购得“真彩尖峰911A”按动中性笔两盒及型号为“2862”的真彩绮丽圆珠笔(以下简称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专利的主要涉及部分上有相同或相似的造型,具有相同的视觉效果和美感,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由于在侵权产品的包装合上同时印有生产商和服务商即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显见二被告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行为,且共同造成了侵权后果,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未经许可,擅自制造或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专利产品,其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真彩尖峰911A”按动中性笔、型号为“2862”真彩绮丽圆珠笔的产品,分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