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是经“小牛顿”儿童用品北京总公司授权的苏州地区惟一总代理。然而,朱先生的门店经营还不到两个月,苏州就又冒出两家“小牛顿”,并且都是正式签订协议的真李逵。朱先生认为,北京总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他在苏州地区的独家代理权,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加盟“小牛顿” 朱先生一直对儿童用品市场的前景颇为乐观。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牛顿”走进了朱先生的视野。后来,朱先生打听到北京有一家妙手金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专门经营“小牛顿”益智类的儿童用品,可以采用特许加盟的形式参与经营。 朱先生很快和对方取得联系,经过协商,去年9月4日,双方签订了总代理协议。协议中注明,北京妙手金童公司授权朱先生为苏州市“小牛顿”DIY国际儿童创意馆惟一总代理,代理范围为苏州市所辖区域,代理期限为两年。事后,朱先生按约定支付了6万元加盟费。 遭遇“同胞兄弟” 协议签订后,朱先生先后在苏州市大光明影城和平桥直街开设了两个门店。可是就在去年11月中旬,朱先生发现苏州竟然还有两家“小牛顿”儿童用品加盟店。朱先生了解到,这两家店已分别在去年5月30日和9月24日,和北京总公司签订了协议。得知这一情况,朱先生非常气愤。他认为,北京总公司在未通知他本人的情况下,就授权第三方在其代理区域内设立加盟店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独家代理权,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朱先生将北京总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总代理协议书》;被告支付违约金18000元,返还代理费60000元;原告退回全部货品,被告返还货款18956.7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上,朱先生请来了在苏州开第一家“小牛顿”的陶先生为其作证。陶先生说,他和北京公司5月份签订合同后,7月份就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开了一家门店,当时还支付了10800元的加盟费。但是后来由于产品质量有问题,经营情况不好,到12月份就暂停营业了。 北京总公司代理人则提出了四点反对意见:第一,朱先生的总代理协议书尚未生效。根据总代理协议书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款到生效,余款应在9月5日补齐,但原告尚欠部分加盟费,所以总代理协议书没有生效;第二,总代理协议并没有排除北京公司在苏州地区招加盟商的权利;第三,签订总代理协议之前,公司已经在苏州开了一个加盟店,是5月30日签订协议后开张的,比与朱先生的协议还要早4个月。第四,由于总代理协议书没有生效,所以在朱先生之后又开设的加盟店也不违约。据此,北京公司要求法庭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当天并未宣判,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特许经营杂牌军? 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发展,特许经营已经成为企业做强品牌、壮大市场网络的重要手段。 据《2005年中国特许经营发展蓝皮书》,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特许体系已经突破2000个,是目前世界上特许体系最多的国家。其中加盟店铺数12万家,从业人员180万。中国已成为特许经营模式发展最快、市场空间最大,也是国外特许经营者最关注的市场。 然而,据知情人透露,特许经营作为外来事物,在国内采用方式上,还存在着理解不全、生搬硬套、鼓吹经营等问题。这些问题造就了市场上存在的特许经营“杂牌军”。 在本案中,北京总公司已经告诉朱先生公司采用加盟经营的方式。另外,朱先生在苏州开设的店面,在商号、产品以及经营模式等方面也与北京总公司的要求保持一致。并且,其他两家苏州加盟店也与朱先生的店面保持一致。所以可以看出,北京公司采用的确实是特许经营方式。 但是,既然是特许经营,为什么又会出现“总代理”一说呢?苏州大学法学院李小伟教授表示,“总代理”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准确地说,应该是合同中所说的区域销售代理。这种区域销售代理主要是给予对方在一个区域内独家经营的权限,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区域内,招商公司无权与第二家销售商签订合同。但是,区域销售代理有权在区域内拓展分销商。李教授同时表示,“总代理”是不可能存在于特许经营行业中的,在特许经营加盟店中,个体之间没有级别之分,并且特许企业会对各个加盟商之间的关系会进行一系列的约定。 李教授认为,本案中的“小牛顿”DIY国际儿童创意馆采取的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特许经营方式。而双方之所以出现问题,根本上也是约定不明的结果。但他同时表示,就算合同中有约定,特许公司“尚欠加盟费,协议未生效”一说,应该也不会被法院采信。原因在于,就算协议没有生效,特许公司也应该首先选择解除合约,而不能通过违约的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朱先生遇到的尴尬,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特许经营立法相对滞后的结果。据了解,虽然国内特许经营市场发展迅速,但与之相关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却迟迟未能出台。而目前针对特许经营制定的一些政策办法并没有强制力,特许双方发生的纠纷也得不到合理地解决。 另外,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法规,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特许双方签订的特许合同又因为种种原因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致使双方发生纠纷时,经济实力的不对等导致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除此以外,该人士还透露,一些城市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也使得特许企业或加盟商在异地处理纠纷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就在采访即将结束时,记者了解到,商务部日前证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起草完成,年内可出台。据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确立我国特许经营的管理体制,明确特许经营双方的资质条件,对特许经营行为进行具体规范。相信在该条例出台后,有关特许经营的纠纷将得到有效地遏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