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判决

时间:2010-03-22 19:21 大众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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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4月12日讯借助在商标数据信息中巧妙加盖的企业图形商标和人为制作的一些“错别字”,济南一家商标信息公司在北京海淀区法院打赢了我省首起网络著作权侵权官司。法院认为,经过重新编排、修改的软件数据库依法享有著作权,而未经许可复制则属违法侵权行为。据悉,这类网络著作侵权案在全国十分少见。  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商标代理及商标信息经营的公司,也是中国商标专网(www.cha-tm.com)的所有者。该公司按照商标查询与注册的专业需求,对公告中的信息进行了重新汇编和录入,并先后在部分数据中加盖了“小兔子”形象的商标标记,故意制作个别既不影响使用又不易被察觉的错字、别字,以区别于原信息。山东省公证处对该公司的一系列防范行为先后给予了公证。   2003年5月,白兔公司发现一域名为:www.86tm.com的商标网站提供的查询信息剽窃本公司的商标数据库,该网站将白兔公司的商标数据作为其对外出售的软件基础数据,侵权行为已持续了两年多。济南白兔公司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白兔公司的商标数据库享有未经许可不得营利性复制的权利。侵权网站的复制行为用于经营,显然侵犯了白兔公司的著作权,对原数据库的解密行为同样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4月7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令该侵权公司立即将网站上具有济南白兔特征的商标数据删除,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站首页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1000余元。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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