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RGIZER”和“ENERGISED”,乍一看这两个英文单词很相像,区别仅有两个字母,可是当这两个单词被用作商标使用时,却引来一场百万元的官司。 “貌合神离”的电池 一次偶然的机会,国发公司拿到一笔电池订单。2005年夏天,河南省郑州市举办了一场少林武术节招商会,会上一位埃塞俄比亚客商来到河南新乡国发电池有限公司的展位前,双方商议后,国发公司受此客商委托生产一批干电池,总量180万颗。 然而高额订单之后暗藏曲折。招商会之后不久,这位埃国客人向国发公司提供了电池样品,商标就是“ENERGISED”。几个月后,产品就绪。2005年11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国发电池有限公司委托广州一家物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海关申报出口R6电池180万颗,其中带有“ENERGISED”牌子的电池共有1000箱,共120万颗,目的地为非洲的埃塞俄比亚。 黄埔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过程中,立刻意识到此商标可能存在商标近似侵权,随即展开调查,最终认定上述货物侵犯权利人(美国永备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似侵权之辨 侵权已成事实,难道国发公司事先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据国发公司负责人后来解释,当时拿到埃国客商订单时,也曾考虑过假冒商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此客商声称在出口地已经注册,且“ENERGIZER”和“ENERGISED”两商标之间并非完全相同,不构成假冒商标。 然而国发公司忽略了一点――“近似侵权”,又称近似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构成近似侵权。 何为“类似”?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终,黄埔海关判定,当事人国发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无论是从电池整体的商标大小、色彩,还是从外观装潢、色彩表现手法等方面都与永备电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相似,容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国发公司最终被认定构成近似侵权,并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批电池将于近日销毁。 电池销毁之后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黄埔海关计划开展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广场宣传会”为主体的大型系列宣传活动,国发公司的那批电池和其他查获的侵权物品,将在活动期间销毁。 黄埔海关副关长钟万民介绍,类似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2003年-2005年,黄埔海关共查获各类涉嫌侵权案件376宗,案值人民币5122万元;审结侵权案件158宗,案值人民币584万元,处理侵权货物1535万件;向社会福利机构转交侵权货物3次,共计6.5万件,货值约75.6万元;销毁侵权货物4次,共448.47万件,货值约96.9万元;本年第一季度,黄埔海关查获涉嫌侵权案件46宗,比往年多了一倍。 钟万民介绍,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已于2006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以往海关只在进出境环节发挥作用,案情查完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移交公安机关,现在海关接到线索就可以通报公安机关,共同查案,这种联动机制将有效提高查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而且查处力度大为加强,今后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可做刑事处罚,个人起刑点为5万元,法人起刑点为15万元,最高判刑可达7年。 《华南新闻》 (2006-04-24 第02版) 责任编辑:刘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