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嵬)两则关于拍卖资质级别的声明,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一拍卖公司发布公告称,自己有“5A”级拍卖资质;随后,拍卖行业协会发布声明则称,该协会最高只评有“3A”拍卖资质。为此,拍卖公司对拍卖协会提起的名誉权侵权之诉,日前因法院以此“3A”与彼“5A”并无实质关联为由,被驳回。 2005年4月20日,海南某拍卖公司在报上刊登汽车拍卖信息,次日,又在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称该公司为中华国际拍卖产业联合集团“AAAAA”级拍卖企业。当天,同一媒体上出现了海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的一则《声明》,其中称,“近期我省部分拍卖企业声称具有AAAAA级资质,并在新闻媒体上大肆宣传……”其中还称,“2004年11月3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网站、杂志、通讯,就此类宣传特别声明:所谓的AAAAA资质评定与中拍协的资质毫无关系,中拍协组织的全国拍卖企业资质评定工作,被评定企业只分为‘AAA’、‘AA’、‘A’三级资质……” 拍卖公司认为,拍卖协会声明中用“声称其具有”和“大肆宣传”等文字,严重误导读者,产生很强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该公司的声誉,为此将拍卖协会告上法庭,要求其在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拍卖协会发布的《声明》,其目的在于向社会告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与中华国际产业联合集团的区别,并没有使用诋毁、诽谤的方式侵害该拍卖公司的名誉权,由此驳回了拍卖公司的诉请。 拍卖公司不服,上诉称:拍卖协会声明的内容明显是针对该公司的,虽然声明中没有特指该公司,但从时间上看是有意的安排;至该协会声明之日止,仅有该公司一家在媒体上宣传“AAAAA”;其声明中使用“声称具有”和“大肆宣传”等文字,很容易让读者误认为该公司宣传的“AAAAA”级拍卖资质是虚假的,这直接导致了对该公司声誉的影响,而实际上该公司的中华国际拍卖产业联合集团“AAAAA”资质是完全真实的。 二审法院认为,拍卖协会的声明中并未特指该拍卖公司,且拍卖公司认为拍卖协会的声明针对该公司,并未举出有效证据。二审就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